中国古代司法的疑罪从无、从轻
周人的《尚书·吕刑》中,尤其强调司法的审慎
责任编辑:陈斌
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视审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现。
(本文首发于2019年2月28日《南方周末》)
周人的《尚书·吕刑》中,尤其强调司法的审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视审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现。先秦时期司法精神的主流,主张司法的审慎与宽和,《论语·子路》中孔子主张“赦小过”,上博楚简《仲弓》作“赦过与辜”,《周礼·秋官司寇·司刺》也主张赦免幼弱、老耄与蠢愚这三种人。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从夏代的司法精神中,便强调与其造成冤案,宁可达不到执法效果,即宁纵毋枉。周人的《尚书·吕刑》中,尤其强调司法的审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司法中的疑罪,采取赦免从无原则。汉代孔安国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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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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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司法就有疑案从无从轻一说啊!谢谢您,李教授! 但是,我国新时代时期的司法,还在实施“疑案从有”的司法理念,而且,一旦被定罪判刑的话,要想“有错必纠”和“冤案平反”,那真是比登天还难啊!因为,司法人员官官相护的不作为,太强势啦! 留言:吴建国 (13451960213 微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