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行为的两个立法空白

在志愿者与被救助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超出了等价有偿原则,不应适用民事法律规则。

责任编辑:戴志勇

在志愿者与被救助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超出了等价有偿原则,不应适用民事法律规则。如果把志愿行为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麻烦就出现了:志愿者有无权利对其救助的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中,被管理、服务者需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要知道,志愿行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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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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