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 圆桌
有人担心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可能会干涉到个人的离婚自由,司法在其中有可能越界;甚至是某种社会观念倒退的表现,或者认为这是国家为应对离婚率上升而实施的政策。也有人认为这会增加司法成本和工作量。专家学界对此有怎样的声音?我们请到法学界与心理学界的相关专家,聊聊他们对家事审判改革与冷静期的看法。
有人担心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可能会干涉到个人的离婚自由,司法在其中有可能越界;甚至是某种社会观念倒退的表现,或者认为这是国家为应对离婚率上升而实施的政策。也有人认为这会增加司法成本和工作量。专家学界对此有怎样的声音?我们请到法学界与心理学界的相关专家,聊聊他们对家事审判改革与冷静期的看法。
人物周刊:我国推行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是什么?家事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陈爱武:我国近年来家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从全国婚姻家庭案件的构成上看,离婚案件占据家事案件的绝对多数,且逐年上升。离婚案件类型多样,争点各不相同,处理难度大,新型家事案件类型日益增多,比如隔代探望权纠纷、非法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如何判定、老人精神赡养纠纷等。
过往的家事审判重财产、轻身份,没有把婚姻家庭案件同财产类的案件加以区分。家事案件具有情感性、伦理性、纠纷的流动性、极强的隐密性或私密性,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其他弱势群体保护等,往往需要修复、重建稳定之关系。在婚姻关系中,特别是在审理涉及到情感方面的时候,按我们原有的审判方式,会在法庭上造成二次伤害,此其一。
其二,浮躁的“快审快决”家事审判模式,导致“案结事不了”。
其三,家事案件的当事人举证困难重重。
其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充分,对家庭矛盾调解不充分,对家庭关系当事人的情感修复不足、重视不够,导致反目成仇,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和家庭弱势群体的保护。总之,目前的家事案件审理质量总体比较粗糙粗放,因此家事审判模式急需改革。
人物周刊:目前的家事审判改革实践中,你认为主要的问题有哪些?难点在哪里?
刘敏: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深入推进存在制度瓶颈障碍(比如冷静期、家事调查等都没有法律规定),深入改革就会突破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因此,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必然要求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法律规范。又比如审理期限,由于对家事案件的处理并不局限于法律上的处理,因此,不能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来对家事案件的处理做严格的时间限制。
另外,对家事法官的绩效考核标准不科学,影响了家事法官进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积极性。
李非寒:每个法院能够利用到的资源有很大差异,有的法院调解员队伍不固定,不是很有经验,调解得就不好。再比如,北京没有专门的家事调查员,很多取证工作需要法官自己去做,工作量特别大,而且每个法官手里的案件特别多,都没有时间去做。
一些法院有签约的心理咨询师,法官觉得有必要的情况下会推荐当事人或者孩子进行心理辅导,是公益性质的,政府购买服务。有的法院虽然有,但是经费有限,次数比较少,不能做长程的。
王伟:我们法院也请心理咨询的外援,司法实践时发现心理咨询外援在工作中受到一系列条件制约。一是因为心理咨询师一般按小时收费,大规模介入家事案件处理不太现实;第二是,作为社会人士,他不太可能有那么多精力,全身心投入到一个案件中去,而家事案件处理,往往需要做很认真细致的心理工作。心理学深度介入审判,目前来看,培养有心理学技能的专业家事法官,仍是最优的选择。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家事审判制度、仲裁法学,主持完成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家事诉讼程序研究”、司法部课题&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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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邵小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