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政策落地: 需依托实体机构 拒绝网络首诊

9月11日,海南省卫计委转发了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所称“三个文件”包括《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规范(试行)》。

9月11日,海南省卫计委转发了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所称“三个文件”包括《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规范(试行)》。

业内瞩目已久的“互联网医疗政策”终于落地。

通知称,三个文件的颁布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今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文件),称要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对互联网医疗如何开展、“互联网+”药品供应如何保障均提出了相关建议。

比如,文件称“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对此给出了回应,其中规定医生在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处方必须由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此前曾撰文认为,该规定重新打开了放开处方药网上销售的政策窗口,有望解决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痼疾。

此外,该办法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义和准入规则、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执业规则、监督管理均做出了详细规定。

包括,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有资格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诊疗中开展“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生不能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与《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相配套的是《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此前,丁香园公关总监陈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医院平台,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依托于医院及其所辖医生和医疗资源的自持模式;一种是主要负责建立平台,患者在平台挂出求诊订单,注册医生可以像网约车抢单一样,接单看病。前者类似于自办车队的神州专车模式,而后者则接近于共享形态的优步模式。

然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给出了自己关于互联网医院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并以附录形式制定了“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类似于《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也对医院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二者不乏相同之处。

针对公众颇为关注的医疗纠纷处理问题,该办法规定,“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偿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两份关于互联网医疗的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还发布了《远程医疗服务规范(试行)》,通过确立远程医疗所含情形、所需条件、服务流程和有关要求,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等,详细制定了远程医疗的服务规范。

在远程医疗服务流程上,该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并征得患者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当征得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据2016年1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医疗发展报告(2016)》显示,2014年中国互联网医疗市场规模达114亿元,2015年市场规模已达157.3亿元,增长率为37.98%。

面对如此庞大的新兴互联网医疗市场规模,上述三份文件对互联网医疗市场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尚需时间检验。

附:《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全文链接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编辑:邵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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