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警方:电动车男反杀“龙哥”属正当防卫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来源:昆山公安微警务微信号)

网络编辑:吴悠

参与评论


精选评论 (35)


fangqian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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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qian7788

2018-09-03

载入历史,现在风头不一样,扫除黑恶势力!一片倒

QQ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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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用户

2018-09-02

公正,公平,加强打击黑恶势力。

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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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音

2018-09-02

这么热的新闻,为何南周迟迟才发文?

152****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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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763

2018-09-01

皆大欢喜

九天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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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天之水

2018-09-01

最早跳出来说这人防卫过当的那个傻逼律师呢?!

梦幻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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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幻泡影

2018-09-01

我对把视频传上网的人的命运很是担心,当地政府短期不会对此人怎样,过后谁知道呢?如果,于刘的视频淹没在大量监控视频之中,试问于今天的命运会是怎样呢?那么,公众怎样才能更方便地随时调取这样的视频呢,这应该值得思考!

QQ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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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用户

2018-09-01

死的好,,死的秒,早该下地狱

蓝莓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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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莓尔尔

2018-09-01

突然反应过来按照我学的刑法,这是可以无限防卫的,怎么看了文章才想起来…

135****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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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383

2018-09-01

确实,你真细致

152****2388

2018-09-01

我拍手叫好,恶人自有恶报!这个通报很及时,还原了真相,原来这把刀是两面开刃的,不存在用刀背砍人一说。

159****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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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582

2018-09-01

今天两大喜事,于侠无罪,范xx被抓![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呲牙][大笑][大笑][大笑][大笑][大笑][大笑][耶][耶][耶][耶][耶][耶][可爱][可爱][可爱][可爱][可爱][可爱]

QQ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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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用户

2018-09-01

这事,换成普通老百姓,反应慢点。 早就也被害了!

郁闷的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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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闷的羊

2018-09-01

民心所向

拖拉扶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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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扶手机

2018-09-01

快慰!!!快慰!!!泼皮丧命 壮士无罪!!!

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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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2018-09-01

喜大普奔弹冠相庆

谁说我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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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我不在乎

2018-09-01

判得好

我的三硝基甲苯不是T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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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三硝基甲苯不是TNT

2018-09-01

如果社会关注度没这么高,会怎样?

圝◣阿寶◢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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圝◣阿寶◢圝

2018-09-01

这让我想起“女子反抗强奸致强奸犯生殖器折断案”的女子被法院判处刑罚和民事赔偿是有多么的谎唐。

圝◣阿寶◢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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圝◣阿寶◢圝

2018-09-01

通报上写的是自行车🚲……

叶志宏

2018-09-01

如果这个时候交警部门再来一个,于某某驾驶电动车没按规定戴安全帽,罚款50元就完美了。哈哈

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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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

2018-09-01

应该给于海明同志颁发为民除害,非常能战斗奖。

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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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1

既然是放高利贷,为什么不能颁布法律,主动出击打击放高利贷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是警察和司法的不作为造成许许多多高利贷悲剧,以上是题外话,另外为警方的公正判决点赞,希望那些没有被关注的案件也能这样雷厉风行的做出正确决断,当然这一点我还是对我国的司法没有信心的,如果这个案件没有造成广泛影响,恐怕正当防卫也要面临赔钱和牢狱之苦,尽管整肃贪污之风,恐怕收效甚微,中国人的尊严,不知道还要被司法实践的普遍黑暗和高成本困扰多久!路还长,别吹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