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是“拿律师证的公务员”,政府的“法律把关人” 公职律师如何更像律师
尴尬的是公职律师的双重身份——公务员法对公职律师只字未提,律师法则明确“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责任编辑:苏永通 助理编辑 温翠玲
(本文首发于2018年8月9日《南方周末》)
尴尬的是公职律师的双重身份——公务员法对公职律师只字未提,律师法则明确“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不少单位的公职律师办案没有额外津贴,即使有也是杯水车薪,有的案件历时数月,仅拿到一两百、两三百元。
“公职律师大多来源于职能部门内部,一些人具有很强的服从意识,缺乏对上级或本单位决策质疑的思维。”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任永安发现,近年来,特别是2017年起,司法部官网上同意向各部委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函,比往年多了许多。
2002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司法部意见》)。但据媒体披露,截至2013年8月,11年来,全国公职律师仅4585人。
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当年年底,公职律师涨至6800多人。
两年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时间,限定在2017年年底前。
截至2018年5月,全国公职律师达2.4万余人,是5年前的5倍,分布在逾8000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司法部有关负责人称,我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已初具规模。
按照《两办意见》的愿景,到2020年,中国将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三足鼎立”局面:兼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且有中国特色。
指派“政府律师”处理公权力涉及的法律事务,是不少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任永安透露,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公职律师人员不足、作用有限、律师属性偏弱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培育了16年,仍然“不够用”
2008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制办主任王学堂有了新身份——公职律师。那时,广东在全国率先试水“岗位公职律师制度”刚刚3年。
成为一名公职律师并非易事。申报者必须先闯过公务员考试或应聘进有关部门专事法务,同时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天下第一考”中杀出重围。
公职律师试点2002年启动之时,行政复议法刚施行3年,依法行政呼声日隆。《司法部意见》肯定了这一点,并直言试点系“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的需要”。
不同于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本身必须是公务员,不可从社会聘请;也不同于社会律师,除了法律援助案件之外,公职律师只能代理本单位的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进喜说,公职律师的优势就在于,身处政府环境,更熟悉政府事务的运作流程,提供的意见更具有针对性。
“就像打通了任督二脉。”王学堂告诉南方周末,公务员先是体制思维、讲究服从,考虑的是“有没有违法”的底线,律师首先则是风险思维,更担心“这件事人家告我们怎么办,审计时候我们怎么解释”,两种角色结合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
愿景虽好,试点以来的前十余年,情况却不乐观。直到《两办意见》要求“发力”后,公职律师才“初具规模”。
在多名受访法学人士看来,公职律师制度颇有生命力,但顶层设计仍须赶上。
最尴尬的是公职律师的双重身份——公务员法对公职律师只字未提,律师法则明确“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在执业管理方面,各地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南方周末查阅部分地区规定发现,北京、天津等市未明确公职律师需实习或岗前培训,浙江、甘肃等地则有岗前培训的要求,西藏、青海等地最严,公职律师通常要经过一年的实习期。
赴西藏参与法援计划的北京律师黄志雄说,他在阿里地区带过实习公职律师,一年参与十个案件方能完成实习考核。他们平均年龄在30岁以下,多来自当地国税局、人民银行的法制科室、办公室或纪检部门。
在湖南,长沙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公职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邢鑫也发现,公职律师当中,税务、工商、发改委等部门走在了前面,人数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这或与这类机构专业性需求较高有关。
公职律师的另一需求“大头”是政府法制部门或单位法制科室。王学堂回忆,禅城区法制办2012年有5名公务员,其中3人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如今,该部门6名公务员全是公职律师。
即使是发达地区,公职律师仍“不够用”。《新华日报》2018年7月曾报道,常州76家市级党政机关中有30家建立公职律师制度,覆盖率39.4%。52名公职律师集中在市区政府法制办、司法局和市行政机关的执法岗位,不少单位无人符合申报条件。
一名律协人士透露,公职律师制度近两年才大力推进,他执业的某一线城市,也做不到每个市级部门至少配一名公职律师。
拿公务员工资,干律师的活儿
依旧朝九晚五,依旧拿固定工资,王学堂时常在想一个问题:兼具律师身份的公务员,到底有什么变化?
在一些学者的构想中,公职律师的工作内容应该更明确,可能在法制部门专门做行政复议,或者专门起草合同、文件,并应对诉讼、仲裁,工作量比过去更多,责任也更重。
“但这些本来就是我们该干的活儿,工作没什么太大变化。”王学堂坦言,长期以来,法制办负责的工作就是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等。比如,有的征收项目面积过大,若评估认为风险较高,就建议缩小面积,或分区域逐步推进;政府与企业签合同,他们也要考察对方资质、履约能力,以及汇率变动等潜在风险。
在王学堂看来,公职律师与公务员的一大不同是,可常听到民众对政府工作的不同意见,有时能“转换思维”。
他曾审查一件行政复议案:交警处罚一名女子违章停车,而女子提供的证据显示,违停是因为孩子得了重病要去医院。尽管代表政府,王学堂还是认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孩子的生命健康权高于车辆违章管理权,于是支持了女子的复议请求。
比起普通公务员,公职律师更具法律思维。但若与社会律师相比,公职律师的应诉能力并不占优势。
邢鑫曾与某行政机关公职律师“同庭对垒”,他明显感到,公职律师对本单位具体事务比较熟悉,但实战经验或多或少不足,“狼性”也相对较少。
王学堂打了一个比方,公职律师久居体制内,像是“圈养”的,社会律师是“散养”的。只有把“散养”和“圈养”放在一起同庭竞争,才能增强公职律师的“野外适应能力”。
王进喜认为,有些地方仍将公职律师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忽视了其双重身份所带来的特殊管理要求。
很多地方公职律师“不够用”,待遇是个实实在在的因素。
一些单位或法制科室公职律师不多,派其办案、出庭是首选。不过,据邢鑫了解,不少单位的公职律师办案没有额外津贴,即使有,也是杯水车薪,有的案件历时数月,仅拿到一两百、两三百元。他建议,应建立公职律师的薪酬体系,以稳定队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分析,公职律师不需要自己跑东跑西寻找案源,收入有保障,还有机会从政,但其工资确实要区别于一般的公务员,否则留不住优秀人才,“我有这么高的法律素质,在社会上做律师一年可以拿几十万,在政府只拿几万、十几万,谁干?”
行政机关的氛围,往往也影响申报公职律师的积极性。王学堂举例,有些单位的官员对申报者有看法,“你考个律师证,是不是不安心,是不是想跳槽?”一些官员缺乏法治思维,有的案件确实行政机关不一定能胜诉,却一味责怪公职律师“弄个案子还没赢”。
服从意识强,把关功能弱
在《两办意见》中,最让外界期待的,是公职律师的“法律把关人”角色。
文件规定了两种情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若应当听取法律意见而未听取,或是听取了但被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相关事项则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在“应当听取而未听取,应当请其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而未采纳”三种前提下,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
文件下发两年以来,律师黄志雄观察到,一些党政机关官员知道自身法律知识有限,会主动让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有时甚至请社会律师介入,做到“双保险”。
但总体上,“法律把关人”的作用“目前停留在较浅层面”。江苏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曾向《新华日报》概括出“两多两少”现象。
现象之一是,公职律师“参与行政诉讼、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法律事务多,为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少”。
姜明安介绍,实践中,涉及决策的内容,官员往往只听取公职律师部分意见,而有些会议涉密,公职律师未必能获准参加;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公职律师多是参与草拟、论证一个草案,拍板权依旧在上级。
邢鑫认为,应制定全国统一的规定,明确列举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要有公职律师参加,否则“一票否决”。这与工程上马离不开环评报告是一个道理。
公职律师一定能参加的工作,就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姜明安说,特别是公职律师的行政复议意见,大部分甚至百分之八九十能被官员最终采纳,“自主权很大”。
王进喜建议,若行政机关将出庭应诉等不擅长的业务交给社会律师办理,公职律师也须承担起对外部律师的监督作用。
即使该参加的都参加了,公职律师能发挥多大作用也是个问题。
“公职律师大多来源于职能部门内部,一些人容易思维固化,具有很强的服从意识,缺乏对上级或本单位决策质疑的思维。”邢鑫认为,若公职律师只充当单位内部一般公务员的角色,就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公职律师也是律师,是一个需要据理力争的职业,但在机关环境中事事必以领导的意愿为标准,所有的棱角都要被磨平。”一名税务系统的公职律师也曾撰文表达担心,若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法律无关,要指出领导决定是否合法以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是不太可能的。
姜明安建议,党政机关应建立制度,确保公职律师不会因提出反对意见而遭随意解雇,或者待遇被降低。王进喜则提出,公职律师法律意见的具体内容、对意见的采纳情况,都应该记录、存档。
现象之二是,“对公职律师履行岗位职责提出的要求多,对不按规定听取公职律师法律意见、导致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少”。
任永安坦言,若严格落实追责,会降低一些官员干事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决断力度;“但是,不追责就不是依法治国了。我们是一定要走这条路的”。
他分析,目前,中央部委的权责边界逐渐清晰,追责落实情况好于地方;伴随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地方的权责关系日趋理顺,与公职律师相关的追责机制未来也会继续完善。
“广州模式”或成改革方向
任永安向南方周末透露,司法部与国务院法制办合并之后,正在摸底哪些法律需要调整。律师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极有可能会提及公职律师制度,“上升到法律,这是必然的,这样能保证制度的稳定性。”
姜明安指出,《两办意见》不是法律法规,需通过立法,来确定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和待遇。
王学堂注意到,对公职律师的探索,全国出现过三种模式。
一种是“厦门模式”,设立岗位公职律师,由原单位负责考评、晋升等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资质管理、业务监督。
与之对应的是“周村模式”,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考评、晋升与原单位无关,地位相对独立、超脱。
还有将二者结合的“广州模式”,既在各单位设立岗位公职律师,又成立公职律师事务所。南方周末检索发现,目前,除广东各地市之外,北京、贵阳、宜宾等多个城市,都实行这种做法。
王学堂认为,岗位公职律师最了解本单位情况,而公职律师事务所能进行管理、培训,若机制盘活,当某个单位无人符合公职律师的条件,还可起到兜底作用。将两者搭配起来,可能是未来的改革方向。
行业组织空白也在逐步填补。邢鑫所在的长沙律协公司与公职律师专门委员会,是2018年7月成立的。他们的工作是,联络和发动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加入专委会,制定业务规则,组织经验交流,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除了期待职级晋升、待遇提高等制度安排尽快落实,公职律师群体还关注职业发展规划问题,尤其是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化通道。
王学堂分析,不少地方急需公职律师,但公务员考试是个坎,“以后,能不能你是律师了就能直接考公职律师,不用再参加公务员考试了?很多法律人才不一定擅长考试,既要考律师证又要考公务员,不如去考法官、检察官呢,他们收入比公务员高多了。”
王学堂认为,公职律师不只是手中多了个律师证,而是让政府法制人员这一相对封闭的群体,与律师这一竞争充分的职业相衔接、相配套。
“有需求才有发展。”他说,法律服务市场上向来社会律师占“大头”,“现在正进行机构改革,未来,如果再大胆一点,可以让公职律师‘市场化’。他们依旧只能有偿代理政府被告的案件,但不同行政机关可根据需求自由聘请,让公职律师充分竞争”,这样亦助于促进社会律师向公职律师流动。
黄志雄认为,“刑辩全覆盖”的推广也是个契机。在一些律师缺乏的欠发达地区,公职律师可以兼顾法律援助工作,案件没人办理,他们也能上。
网络编辑:周凡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