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陆勇化身“程勇” ——真实故事作品与现实原型人物的法律冲突
司法实践中,认定文艺作品是否对原型人物构成侵权,主要依次考量三层因素:
责任编辑:苏永通 助理编辑 温翠玲
(本文首发于2018年7月26日《南方周末》)
司法实践中,认定文艺作品是否对原型人物构成侵权,主要依次考量三层因素:
一、作品人物与原型人物之间是否建立起“排他性联系”,即写(演)的就是你,不会是别人;
二、如建立起“排他性联系”,作品及其创作者是否存在侵犯原型人物人身权利的内容或行为;
三、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如涉历史文化名人的特殊题材电影拍摄,需获本人或家属书面同意。
《我不是药神》上映前,片中“程勇”的原型人物陆勇发表声明称,该电影的拍摄未经其授权,内容损害其名誉,将依法维权。事后,陆勇与制片方达成了和解。
某主持人曾公开声讨导演冯小刚和编剧刘震云,认为2003年上映的《手机》中,“有一说一”主持人严守一是影射他本人,并对他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即将在2019年上映的《手机2》依然会引起不必要的联想和议论。
基于现实故事创作的文艺作品,比如小说和电影,因真实性更易引发受众的共情。但真实性是把双刃剑,最大的法律隐患,来自原型人物和作品之间的紧张关系。
从制片方角度来说,过于真实则有侵犯隐私之嫌,过多改造则有诽谤之虞;从原型人物角度来说,好的或者坏的个人形象、真实或者不真实的个人生活被公众或者身边人物津津乐道,可能会感觉到被伤害。
侵权前提:“以特定人为 描写对象”
作品和原型人物之间,在没有授权协议的情况下,主要涉及的权利关系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以及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其中,名誉权纠纷最多。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也就是说,认定侵权的前提是,相关文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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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邵小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