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对违法违规疫苗企业绝不能宽纵

在2017年10月就已经被吉林省食药监局立案调查,公司最近收到行政处罚书,现公司百白破疫苗车间已经停产。

媒体报道,因狂犬病疫苗记录造假处于舆论风暴中心的上市公司长生生物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销售25.26万支百白破疫苗到山东,在2017年10月就已经被吉林省食药监局立案调查,公司最近收到行政处罚书,现公司百白破疫苗车间已经停产。此次处罚将会对公司2018年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按照吉林省食药监局的公告,长生生物生产的上述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决定对企业给予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86支、没收违法所得85万元、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万元,罚没款总计344万元。

《药品管理法》第74条规定了针对“生产、销售劣药”的罚则,即“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条,从经济处罚的角度,现在监管部门开出的罚单显然已是顶格。

但是从网民的反应来看,即使是顶格处罚,人们似乎还是认为处理失之于轻柔。这种反应的缘由,一是基于企业违法的性质,疫苗安全关乎人命,企业生产不合格的疫苗,属于天然的“情节严重”,仅一点罚款怎能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二是考虑到了一个时间点。监管部门立案的时间是去年10月,现在下达处罚,这个时间点上刚好出现了引起舆论沸腾的长生生物生产狂犬病疫苗记录造假事件。人们对此不能不生出一种合理的疑问:假若不是狂犬病疫苗记录造假事件让这家企业暴露在了聚光灯下,去年立案的百白破疫苗案又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处理结果?

这种反应至少透露了一个信息:在公众看来,针对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法律的震慑力度不够,不良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太低。

这种判断站不站得住脚也许见仁见智,但一个清晰的事实是,长生生物在去年10月因生产劣药而被立案,仅仅几个月的时间,居然又爆出了性质更为恶劣的狂犬病疫苗记录造假事件。监管部门的立案这样一种法律上的严肃行动究竟还有多少威力?

就在长生生物悲情地宣布2018年的经营业绩将要受到一定影响的时候,媒体又披露了一件旧事:长生生物此前曾涉入一起狂犬病疫苗致患者双目几近失明的民事诉讼案,经过长达10余年的诉讼,法院“认定涉案狂犬病疫苗为合格医疗产品”,最终被判无责。

在疫苗行业里,类似民事诉讼案件并不是个案。在不少案例中,尽管某个企业生产的疫苗在使用中出了事故,但常常被认为属于“偶合反应”,与产品质量无关,并因此而判令企业免责。

“偶合反应”当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偶合反应不应该成为掩饰产品质量不高的挡箭牌,中国疾控中心主任曾经在全国两会期间痛陈:“部分国产疫苗质量不达标,监管部门缺少对这些疫苗大规模上市后的系统评价。有些疫苗质量在大规模人群使用中完全达不到质量标准,与进口疫苗相比,质量档次差很多。”

“偶合反应”的存在更不应该成为企业免责的借口。事实上全球多数国家都会对疫苗事故受害者的事后救济给予特别关照,不仅有专门性立法,而且努力避免受害者为得到救济而付出过多时间和精力。

各国疫苗生产企业的发展史证明,对企业严苛一点,就能让公众少担一份风险,也会迫使企业精益求精,千方百计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否则任何形式的宽纵和高举轻放都会造成多输的格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长生生物记录造假通告称,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绝不姑息,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严惩。这样的霹雳手段不仅为消费者所期待,也当为疫苗生产企业所欢迎。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编辑:邵小乔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