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部分从美进口商品征税措施将在美方加税实施后即行生效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8年第5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将在美方的加征关税措施生效后即行实施。

2018年4月13日,山东青岛港外贸集装箱码头,堆场堆满了集装箱。(东方IC/图)

据中国海关总署官网消息,7月5日,针对有媒体询问中国对美301调查项下关税反制措施的实施时间,海关总署关税征管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8年第5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将在美方的加征关税措施生效后即行实施。

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8年第5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545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其余商品加征关税的实施时间另行公布。

公告指出,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同时就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有悖于中美双方磋商已达成的共识,严重侵犯我方的合法权益,威胁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公告显示,对农产品、汽车、水产品等545项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化工品、医疗设备、能源产品等114项商品,加征关税实施时间另行公告。后述的114项商品总额约为160亿美元。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网络编辑:邵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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