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的冲突,宋代是如何判决私人复仇的?
宋朝士大夫并没有在法理上否认复仇的自然正义,但认为应该将私人复仇的自然正义转化为国家刑罚的法律正义。
责任编辑:陈斌
(本文首发于2018年5月17日《南方周末》,原标题为《对私人复仇,宋代如何衡平情理法》)
宋朝士大夫并没有在法理上否认复仇的自然正义,但认为应该将私人复仇的自然正义转化为国家刑罚的法律正义。
北宋太宗雍熙年间,京兆府鄠县发生过一起惊动朝野的复仇案:一个叫做甄婆儿的女子,在十岁时目睹母亲刘氏与同村的董知政发生争执,被董知政杀死。甄婆儿将尚在襁褓中的妹妹托付给邻人张氏乳养,自己远走他乡避仇。数年后,甄婆儿长大成人,回乡祭母,在母亲坟前恸哭,随后拿了一把斧头,藏于袖中,悄悄摸至董知政家中。董知政正在逗儿子玩,甄婆儿趁其不备,“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报了杀母大仇。
当地官府在抓获凶手甄婆儿之后,上奏朝廷,请皇帝裁决。那么宋太宗如何判决这一起复仇案呢?按《宋史·孝义传》的记载,“太宗嘉其能复母仇,特贷焉。”今天有些讲述甄婆儿复仇案的朋友,都据此认为皇帝最后豁免了甄婆儿的罪责。这种解释是错误的,不能不辨正。
确实,在先秦儒家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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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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