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杖刑,我们都被古装剧骗了
不要受古装剧的误导,杖刑可不是致命的大棍抡打。
责任编辑:陈斌 实习生 麦靖婷
(本文首发于2018年4月26日《南方周末》)
按宋时立法,犯人若应决杖,却患有疮病,那么这时便不可执行杖刑,得候其痊愈再决;孕妇亦不可决杖;妇人产后未满百日也不可决杖。
自隋唐至清末,传统的“五刑”体系一直保留着笞杖之刑,笞刑:笞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及五十;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及一百,轻于徒刑、流刑与死刑,适用于轻微刑事犯罪。那么笞杖刑到底是怎么行刑的呢?我们从古装影视作品中看到的情况:行刑的杖是一根胳臂粗的棍子,受刑的犯人被摁倒在地,衙役抡起那根大棍,狠狠击打犯人的臀部。
如果是这么个打法,我相信没有一个人能捱下六十大棍;就算是一只老虎,也可以打死。然而,如果“杖六十”就足以致人于死地,那杖刑作为次轻的刑罚(最轻为笞刑),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古人不可能愚蠢到将屡屡打死人的杖刑列为轻于死刑、流刑、徒刑的刑罚。因此,一定是表演古代杖刑的古装影视作品弄错了。
实际上,古时用于招待杖刑的法杖并不是一根粗棍子。唐朝时,用于杖刑的法杖为荆条制成,“长三尺五寸,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宋代的法杖尺寸略大:“长三尺五寸,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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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周凡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