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减刑案宣判: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5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图为在法庭上的吴英。(视觉中国/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浙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鉴于罪犯吴英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指派警官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吴英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各方意见。经审理查明:吴英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服从管教,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期间共获得9个表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罪犯吴英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早前报道】

浙江高院依法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 7月 11日作出(2014)浙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鉴于罪犯吴英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指派警官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吴英到庭参加诉讼。吴英的亲属吴永正等人、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基层代表参加了旁听。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各方意见。经审理查明:吴英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服从管教,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期间共获得9个表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罪犯吴英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来源:新华社)

网络编辑:邵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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