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权单独对一个案子拍板”专访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
“我们是靠制度保障的,任何一个案件都是集体会商,包括我是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也无权单独对一个案件拍板。”
责任编辑:苏永通 助理编辑 温翠玲
(本文首发于2018年3月15日《南方周末》)
“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涉及行贿、受贿,多数依靠言词证据。这类案件的突破最怕串供,最怕隐匿证据甚至销毁证据。律师介入会影响我们的调查进程,我们要排除这方面的干扰。”
“我们是靠制度保障的,任何一个案件都是集体会商,包括我是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也无权单独对一个案件拍板。”
2018年3月1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下午,各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
北京、山西、浙江是监察体制改革先行一步的试点地区。在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结合浙江试点情况建议,留置与逮捕措施如何衔接、监委调查证据移交司法机关后的证据审查等问题,应在出台监察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截至2018年3月11日,浙江省共对292名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办结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被移送起诉;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有172人。浙江省监察委自成立以来,已审查调查厅级干部28件29人,其中涉及职务犯罪8人,同比增长60%。监委调查后移送起诉的案件中,调查对象平均被留置42.5天,比改革前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平均用时缩短64.4%。
在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后,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接受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
“留置该用就要用,不该用就不能用”
南方周末:贾宇检察长刚才提到检察机关将监察委移送案件退回补充调查的衔接问题,浙江在试点中具体怎么做?
刘建超:浙江目前没有出现这样(退回补充调查)的情况,因为我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该说证据非常确凿。(如果将来)真是出现被退回的情况,还要具体分析。比如调查对象当初被留置不满三个月的,我认为我们还有权留置。当初留置已满三个月,我们需要重新调查,那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后再延长一次,还有三个月留置时间。
留置一定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根据案件特性,被检察机关退回的案件只要留置标准还具备,就还可以留置、进一步调查。如果经过仔细审查之后,确实觉得证据不足,不涉嫌违法或不涉嫌犯罪,不构成起诉的标准,那也可以采取不留置的措施,解除留置。当然细则还需要深入思考。
南方周末:留置场所设在哪里?由谁管理?
刘建超:一方面,原来纪委“两规&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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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