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猥亵儿童,不一定要增加新罪种

为猥亵儿童罪之极其严重情节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例如无期徒刑或死刑,从而对潜在的行为人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践中,只要社会上一出现关于儿童遭严重猥亵性侵的讨论,就有人提出应立法增加新的罪种。(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7年12月7日《南方周末》)

为猥亵儿童罪之极其严重情节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例如无期徒刑或死刑,从而对潜在的行为人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近日,江苏司法机关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宣判,并公布了其姓名、身份证号、相片等信息。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理论将该条规定概括为“罪刑均衡原则”,即罪与刑应当适配,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该原则既是适用刑法时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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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邵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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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4)


小小笔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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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笔杆

2017-12-11

逻辑性好强啊!

j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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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kin

2017-12-11

儿童的三观还未成型,猥亵儿童会毁了他们一生,应重判

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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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羽

2017-12-11

有期徒刑最高期限的限制,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从而进行调整。一味的最高15年,反而降低了犯罪成本,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

2017-12-11

法律要反映道德,中国自古便有士可杀不可辱的熟语,现代心理学也进一步地确立了童年对人一生的巨大影响。量刑应随时代的进步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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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法律要反映道德,中国自古便有士可杀不可辱的熟语,现代心理学也进一步地确立了童年对人一生的巨大影响。量刑应随时代的进步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