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猥亵儿童,不一定要增加新罪种
为猥亵儿童罪之极其严重情节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例如无期徒刑或死刑,从而对潜在的行为人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践中,只要社会上一出现关于儿童遭严重猥亵性侵的讨论,就有人提出应立法增加新的罪种。
(本文首发于2017年12月7日《南方周末》)
为猥亵儿童罪之极其严重情节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例如无期徒刑或死刑,从而对潜在的行为人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近日,江苏司法机关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宣判,并公布了其姓名、身份证号、相片等信息。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理论将该条规定概括为“罪刑均衡原则”,即罪与刑应当适配,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该原则既是适用刑法时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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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邵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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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笔杆
逻辑性好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