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之法不可绳昨天之事
宋政府申明:“未降新敕日前已用旧敕与夺之事,并不得援引新敕追改。”
责任编辑:陈斌
(本文首发于2017年11月23日《南方周末》)
宋政府申明:“未降新敕日前已用旧敕与夺之事,并不得援引新敕追改。”
让我们先假设一个案例:有一对夫妇,婚后生活不睦,乃至反目成仇,一日,妻子趁丈夫熟睡,刺了他十几刀,并砍断他的手指。事后,妻子向警方自首。法律规定,杀伤他人的罪犯,如果能够自首,可以获得减刑。本案中,凶手具有自首的情节,因此,法官作出了从宽的判决。过了十年,国家修订刑法,取消了故意杀人罪的自首减刑规定。请问:法院可不可以因为刑法的修改而重新审判十年前的妻子杀伤丈夫案,给凶手加刑?
只要稍具法律知识的朋友都会知道,法院不可以改判旧案,因为这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则。根据这一司法原则,今日之法,不可绳昨天之事,而只可用来约束新法生效之后的行为。
那么,如果我们假设的那个案子发生在古代呢,比如中国宋代?事实上,北宋时,登州真的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子:熙宁初年,登州有一个叫做阿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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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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