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规范行使,受有效制约监察之道
有人认为,留置不是司法措施,律师介入的必要性不大。一些刑诉法学者则担心,留置期长达数月,不排除发生非法证据采集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苏永通 助理编辑 温翠玲
(本文首发于2017年11月2日《南方周末》)
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可向侦查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但监察委员会不是侦查机关,“目前是个盲点,(法律上)没有退回补充调查这个概念。如果国家监察法不加以规定,意味着不能退回。”
有人认为,留置不是司法措施,律师介入的必要性不大。一些刑诉法学者则担心,留置期长达数月,不排除发生非法证据采集的可能性。
山西运城:要强化配合意识,认真审理好监委侦办起诉的每一起案件;各县受理监委查办起诉到法院第一案的审理,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非法证据的排除要谨慎、要报告。
“两规”,反贪局……人们熟知的这些词,或将结束历史使命。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叫做“留置”的新措施,一个叫做“监察委员会”的新机构。
时间表明确排下: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三级监察委员会;在明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接受审议。草案对监察委员会设立及其产生,职权和措施等作出规定,与去年人大授权三地试点的内容基本一致。
过去的一年里,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完成了试点任务。从先行一步的地方,或可看出未来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的基本形态。
反贪局并入监委部分检察官变监察官
“我是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叫监察委员会主任,大家可能觉得这是个新概念。”10月19日,在十九大浙江代表团的开放日上,刘建超做了一个别致的自我介绍。浙江省委书记车俊补充说,“全国现在有这样称谓的只有三个人”。
2017年1月22日起,杭州市省府路8号院大门加挂了一块牌子——“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与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牌子并排。春节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门前,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两块牌子被摘下。
改革前,纪检部门的主要监督对象是党员干部。整合了反腐力量的监察委员会,意在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实现“全覆盖”。
刘建超这样告诉中外记者,监察委员会是“中国的反腐败委员会”。
根据2016年11月中央确定的试点方案,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委;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
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本与纪委合署办公。调整动作最大的是检察院。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透露,2016年上半年,反贪局、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处、大要案指挥中心等部门,刚刚被整合成五个全新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集中配备了“精兵强将”。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之时,监察体制改革叠加而来。检察院原有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三大职能,其中的职务犯罪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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