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骑小黄车身亡案庭审:ofo称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

9月15日9时30分许,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在上海静安法院第一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资料图/图)

9月15日9时30分许,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在上海静安法院第一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的高某与其他三个小伙伴,分别将已锁上但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成功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37分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童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童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于是,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

原告: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小黄车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志,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小黄车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小黄车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

原告代理律师称,ofo小黄车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请求法院判令ofo小黄车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判令ofo小黄车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ofo:受害人以“不正常手段”开锁

ofo公司代理律师则指出,原告没有明确表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对ofo公司提起诉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文件,在本次事故中未被认定有责任对的ofo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ofo公司同时认为,受害人在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手段擅自开锁,侵犯了ofo公司的合法财产,属于侵权行为。

ofo小黄车公司原告代理律师称,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孩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天12时30分左右,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图)

(来源:人民日报)

网络编辑:邵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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