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做实”诉前程序的六个建议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要确保以检察建议为核心的诉前程序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责任编辑:戴志勇
(本文首发于2017年7月27日《南方周末》)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1日所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但在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只有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且公益仍受侵害状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种诉讼之前的督促程序即为诉前程序。
从目前的检察制度和检察实务角度来看,检察院在诉前程序中可以行使的权力主要是检察建议权。但检察建议的本质是一种劝告和建议,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很多人担心,如果不赋予检察建议以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以检察建议为核心的诉前程序可能会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我认为,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实际效果。以行政指导为例,虽然行政指导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在不少国家,行政指导比有法律强制力的行政命令更容易受到尊重和执行。因此,实现让诉前程序发挥实质效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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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