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落的宋朝司法考试
他大概并不知道,传统中国实际上存在过多个层次的法律考试。
责任编辑:陈斌
(本文首发于2017年7月27日《南方周末》)
南宋时的“试法官”考五场,其中第一、二、三场考案例判决,第四场试大经义一道题、小经义两道题,第五场考法理。为什么要加试经义呢?因为宋人认为,法官如果只掌握法律知识与断案技术,不具备领悟天理人情的能力,便很容易沦为“法匠”。
德国大学者马克斯·韦伯这么评价传统中国的司法官:“他们是非专业性的士大夫出任的官吏,是受过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他们接受俸禄,但没有任何行政与法律的知识,只能舞文弄墨,诠释经典。”我曾将这句话放上微博,询问网友:你认为韦伯说得对吗?果然不出所料:多数网友都认为韦伯说得太对了。不奇怪,他们在校园内接受的法制史教育,就是这么对传统中华法系定调的。
记得我诘问过赞同韦伯的网友:韦伯虽然是具有深邃洞察力的大学者,但他不识中文,也接触不到多少可靠的中国史料,更未在中国居住过,对中国文化怎么可能有多深入的了解?当韦伯断言中国士大夫“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时候,他大概并不知道,传统中国实际上存在过多个层次的法律考试。
第一个层次的法律考试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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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