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9年首次修订 申请信息公开,再无“特殊需要”

施行满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迎来修订。2017年7月6日,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求工作即将结束。

责任编辑:苏永通

2016年7月17日,海南省考试局邀请6名考生家长代表实地见证高考录取过程。(东方IC/图)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文规定“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并具体规定三类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外立法的经验是,一般只规定不公开的内容,除了不公开的之外,都应该公开。

现行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层级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受到保密法、档案法等上位法限制,对行政机关的约束有限。学界和全国人大代表都曾提议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施行满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迎来修订。2017年7月6日,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求工作即将结束。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条例从38条扩充到54条,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基本原则,并取消了申请信息公开的“三需要”门槛。

自2015年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连续三年被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而将这部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或许还有待时日方能实现。

不予公开:细化“例外”

总则中最重要的改动,无疑是首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这一公认的信息公开基本理念,并未白纸黑字地写入9年前颁布的条例,但在当时,无论学界还是官方,均对此予以公开认可和强调。

国务院办公厅每年都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5年发布的文件就明确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2016年10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相关实施细则。李克强总理强调,要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寻求各方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凡是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问题,尤其是民生问题,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事宜,相关决策信息就必须公开!”

要实现“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国外立法的经验是,一般只规定不公开的内容,除了不公开的之外,都应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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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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