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告罪今昔
传统的立法者显然认识到,基于血缘与亲缘结成的家庭有其独特性,不可以生硬地套用陌生人世界的冰冷规则,如果粗暴地将家庭内部发生的纠纷、轻微犯罪行为拎到国家的法庭上处理,很容易给家庭造成不可逆的二次伤害。
责任编辑:陈斌
(本文首发2017年5月18日《南方周末》)
都说“有罪必究”,但也有例外:不管古今中外,法律都会将一部分罪行列为“亲告罪”,告诉乃论,即在受害人亲自提起诉讼的前提下,国家才会启动追究施害人刑责的司法程序。否则,法院将不予过问,他人与公诉机关均无权提出检控。
按中国现行刑法,纳入亲告罪的有五项罪名: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侵占罪。在大陆法系地区,亲告罪的范围还要更宽一些,比如日本、意大利、韩国的刑法典都将强奸罪列为亲告罪,侵犯住宅罪在德国、意大利、瑞士也是亲告罪。
为什么国家要放弃对一部分罪行的公诉权呢?且允许我先来讲述唐宋时期的两个判例。
唐时,由于士子在获得任职之前,需要先通过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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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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