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城市商住房走向终点
商住房露头于1990年代末,近20年来,它的起落经常与限购限贷的房地产政策相伴而行。
责任编辑:冯禹丁
(本文首发于2017年5月4日《南方周末》)
商住房露头于1990年代末,近20年来,它的起落经常与限购限贷的房地产政策相伴而行。
简单的几百个字代表着调控的逻辑变了。过去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但这次政策出来针对的不是价格,而是人口疏解。
一线城市叫停商住房
2017年4月,在一线城市暗自繁荣近20年的“商住房”,即将告别历史舞台。
3月26日,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这份公告仅有667字,却在各个角度限制了商住房的生存空间:针对开发商,商业、办公类项目不得擅自变为居住用途,且最小分隔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针对个人,购买商住房需要名下在京无房,连续缴纳5年社保或个税,且银行暂停对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也就是说,个人买商住房须全款交易。
接着,4月18日、19日,北京又连续发布了两个通知,对此前的公告进行补充。
随北京之后,3月30日,上海和广州同日发布对商住房的限制措施。
上海发布《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从4月10日起,出让合同中明确办公用地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商业用地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同时提出,出让合同约定办公、商业可售部分以层为单元进行销售。
广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要求商业办公类项目不得改变用途,新项目最小分隔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法人单位购买的商服类物业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再次转让时,应当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就是说,个人买家不得购买商住房。
这一系列规定,从“建”和“买”两端,限制了商住房的生存空间。
“商住房”,是将商业、办公的规划性质用地改建成住宅形式的房屋,它不是一个产权概念,而是使用用途概念。在法律界定上,中国并不存在商住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性质。
中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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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