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司法判决才让人心悦诚服?

“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责任编辑:陈斌

司法的公信力必定要建立在一份份具体判决是否令人信服的基础之上。(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7年4月20日《南方周末》)

“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司法的公信力,必定要建立在一份份具体判决是否令人信服的基础之上。那么怎样的司法判决才让人心悦诚服呢?在说出我的答案之前,我想先讲一个记录在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例。

大约宋宁宗嘉定十二年(1219),有一名叫做吴汝求的年轻人,到法院控告继母王氏侵吞了他父亲的财产。吴汝求的父亲叫吴和中,是一位贡士,家道殷实,发妻早逝,留下一子,即吴汝求。在儿子七岁时,吴和中娶了王氏为继室。老夫少妻,吴和中自然对王氏很是疼惜,并依着她的主意,购置了不少田产房产,都以王氏奁产的名义立契。

嘉定九年(1216)九月,吴和中去世,未久王氏便带着她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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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Golrad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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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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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法外人员的意见和专业人员的意见结合,尽量形成一个切合点,既要服法也要服众,情法统一,中国的社会法制建设算是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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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法外人员的意见和专业人员的意见结合,尽量形成一个切合点,既要服法也要服众,情法统一,中国的社会法制建设算是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

lw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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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tz

2017-04-26

父死后,虽然家财按契约尽为继母所有(所有权),子与继母仍为一家,此关系维持期间,子自然具享有权(使用权,夫在时也一样),如继母改嫁致使原有家庭关系中止(不在一处生活了),继母便需为子的未来生活做合理补偿,案子并无多大难判之处。这个儿子不知该怎样为自己陈情,扯什么继母在父亲生前“多次撺掇父亲以她的名义购置物业”,这一方之词如何查实?法理情理两不占,还真正使得清官难断家务事

[猎户座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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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户座星云]

2017-04-26

不幸中的万幸,还好是历史专业的学者写的... ...作为法学院的学生,看到这篇文章,这法治意识,我能怎么办啊,我也很绝望啊

[猎户座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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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户座星云]

2017-04-26

不幸中的万幸,还好是历史专业的学者写的... ...作为法学院的学生,看到这篇文章,这法治意识,我能怎么办啊,我也很绝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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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所谓的法律条文,也无非是从最初的由情而生的习惯法得来的。因此,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情况下,法不可太过刻板,僵硬,必须结合具体情境,考虑到情。如此,方能使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