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争议:“炒房合同”是否该判无效?

房屋中介“生财之道”应该在于提高服务水平、赚取合理佣金,岂能把心思用在食差价上。

责任编辑:陈恺辰 助理编辑 温翠玲 实习生 杨卓睿

 

天津首判 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被判无效。(东方IC/图)

(本文首发于2017年4月13日《南方周末》,原标题为《“炒房合同” 不成立?》)

日前,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均认定合同不成立。2016年3月,尤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的房屋,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发现尤某系炒房者,便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争讼。法院认为原告尤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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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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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4)


大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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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健

2018-04-29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真正深究起来很少有调查不清的事实。

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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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舟

2017-04-20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判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据缺乏,说服力不足。一、法律没有规定从事房产中介的人不能买卖房产;二、 法律没有规定签定的一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买卖双方的商业动机(目的)是构成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按照此判例,今后人们签定房产买卖合同后,如果房价发生变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都可援此案例而毁约!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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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017-04-20

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或者说在市场秩序被国家和这会认为需要改善的时候还耍小聪明牟利的行为,如果是合法的,那法律需要完善了;如果是不合法的,那需要判其无效。

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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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管

2017-04-20

不能用政治的、道德的概念干扰法律甚至取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