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争议:“炒房合同”是否该判无效?
房屋中介“生财之道”应该在于提高服务水平、赚取合理佣金,岂能把心思用在食差价上。
责任编辑:陈恺辰 助理编辑 温翠玲 实习生 杨卓睿
(本文首发于2017年4月13日《南方周末》,原标题为《“炒房合同” 不成立?》)
日前,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均认定合同不成立。2016年3月,尤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的房屋,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发现尤某系炒房者,便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争讼。法院认为原告尤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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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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