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农业部纪检组把住干部犯错第一道关口:及时拉一下而不是推一把

日前召开的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第八次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了对一名涉及违规兼职取酬的局级干部处理意见——建议由原来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改为诫勉谈话。

日前召开的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第八次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了对一名涉及违规兼职取酬的局级干部处理意见——建议由原来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改为诫勉谈话。

违纪问题已查实,为何前后处理意见不一致?

“惩治的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名同志在接受组织审查过程中,一开始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性质。在组织的帮助教育下,他的态度发生了改变,能够主动认错、真心悔错、积极改错,符合从轻处理的条件。”农业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宋建朝说,宽严相济、着眼“森林”,正是驻部纪检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一个重要遵循。

从严执纪显态度

“在和这些老板们的交往过程中,有的逢年过节以朋友拜年的名义送来现金,有的以看望作掩护送我现金,积少成多,直至自己触碰了法律底线……”在一份落款时间为今年1月5日的忏悔录中,农业部兽医局原副局长李长友剖析道。

“李长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部机关在职司局级干部被移送司法的第一人。”驻农业部纪检组第二纪检室主任籍永刚告诉记者,李长友存在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等多方面问题,对他的查处和通报在全系统引起不小的震动。

“四种形态”针对违纪从量变到质变的梯级轨迹,给出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没有“治病树”“拔烂树”作保障,“护森林”就无从谈起,党纪的尊严和权威也无法彰显。这是驻农业部纪检组在监督执纪中的共识。

“我们既不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宋建朝说,对于一些问题性质严重、本人认识不到位的,从严从重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极少数”,更是坚决严厉查处,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江苏、陕西、宁夏、青海等4省区气象局多名领导干部借调研之机公款旅游、超标准住宿、收受土特产、违规报销领取出差补助,2名省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名省气象局副局长、6名处级及以下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3名局级干部受到严肃批评。

农业部农研中心一名副主任,以出差调研名义公款旅游,并且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其他费用,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处分。

农民日报社一名处长涉嫌受贿,经驻部纪检组立案调查,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对严重违纪问题,对心怀侥幸、隐瞒问题的人,就要从严处理、通报曝光。这些做法,既是严肃执纪,也体现了政策,对综合监督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也是警示教育。”驻农业部纪检组副组长王会杰说。

“柔性处理”有温度

农业部一名正局级干部,因被反映向直属单位违规借用公车,经驻农业部纪检组调查核实后,受到分管副部长的诫勉谈话。

“这种行为是可以给予党纪处分的,鉴于其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我们最终按照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驻农业部纪检组副组长蔡晓说,今年2月,仅农业部机关就有3名局级干部成为“红脸出汗”的对象。

实行综合派驻以来,面对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国务院扶贫办四家综合监督单位体量大、直属单位多、党员领导干部人数多的实际,驻农业部纪检组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坚持以党规党纪为尺子,综合错误事实和当事人态度等因素,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为修复和维护政治生态作出了积极探索。

“在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对于问题性质不太严重,能够主动说清情况并且积极改正的,可以视情况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采取‘柔性处理’。”宋建朝认为,要从个案中跳出来,把重心放在维护“森林”上,实现监督执纪效果最大化。

“时间节点也是形态转化的一个重要考量。”驻农业部纪检组第一纪检室主任马利东介绍说,中国奶业协会原副会长兼秘书长的违纪问题,便是其中一例。

根据中央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驻部纪检组就违反外事纪律、违规使用企业车辆等6个方面问题对该同志进行了谈话函询。在组织面前,他坦陈,“这6个方面问题都或多或少存在”。

马利东告诉记者,考虑到该同志的问题大多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有的已经整改,本人态度端正、多次作出检查,且已退休多年,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不对其立案处理,改由农业部分管副部长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辞职。纪检组还据此向农业部党组提出了规范社团因公出国(境)管理的书面建议。

据统计,2016年以来,驻农业部纪检组开展谈话函询269件次;立案25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1人。其中,司局级干部21人,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3人,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7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1人。

良性运转靠制度

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值得一提的是,驻农业部纪检组按照中央纪委常委会的要求,在去年以来的实践中,已经“先行一步”,积累了相关经验。

为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驻农业部纪检组规范谈话函询办法,对反映问题线索笼统、可查性不强的举报件,一般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在发函询通知前,由纪检组相关负责人约谈被反映人,请其认真对待、正确认识,如实作出书面说明,明确要求书面说明在送纪检组之前必须送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签字背书。

“如果函询对象是司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则送综合监督单位一把手。比如,对农业部机关司局长的函询材料,就需要农业部党组书记、部长韩长赋来签字。”王会杰说,纪检组去年以来收到的206份函询材料中,有73份是由4家单位一把手签字背书的。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谈话经批准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在实践中,驻农业部纪检组已探索推行“主体约谈”的方式,将部分谈话任务交由综合监督单位党组领导承担,由党组书记或分管领导对有问题反映的司局级干部进行谈话。

谈话函询并非一“谈”了之、一“函”了之。按照驻农业部纪检组“两上会、两见面”要求,谈话函询情况还要上纪检组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即便是予以了结件,也要逐件向本人反馈,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

“我们还规定,凡是受到组织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必须在本单位组织生活会或民主生活会上谈清楚,有问题的要做深刻检查。”宋建朝说,从年初检查情况来看,相关制度落实良好。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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