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数据还敢做手脚吗?

2016年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很有针对性,可望有效约束那些有动机、有机会对环境监测数据动手脚的主体。

(新华社/图)

还敢打环境监测数据的主意吗?2016年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很有针对性,可望有效约束那些有动机、有机会对环境监测数据动手脚的主体。

最有指向性、非常硬核的是《解释》第10条。该条第1款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这就是说,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是直接入刑了。

那么,谁有动机打环境监测数据的主意?

首先大家能想到的应该是重点排污单位。所以,不意外,《解释》第1条就开宗明义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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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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