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
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紧扣“责任”二字,把问题导向具体化、清晰化,抽象提炼典型案例,整合归纳现行规定,明确提出问责的具体情形、问责主体和责任、问责方式方法,形成了一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的基础性党内法规,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制度依据。
责任编辑:曹辛
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紧扣“责任”二字,把问题导向具体化、清晰化,抽象提炼典型案例,整合归纳现行规定,明确提出问责的具体情形、问责主体和责任、问责方式方法,形成了一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的基础性党内法规,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制度依据。
要把问责的利器举起来,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问题,及时追究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条例规定的方式方法开展问责,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警示、督促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实际,从自身做起,从具体抓起,充分释放制度蕴含的力量。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关键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把责任担当起来,严肃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要从尊崇党章、依规治党的高度认识问责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问责条例,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问责工作在实践中发展,问责制度也在探索中完善。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包含问责内容的有100余件,对推动失职失责问题的责任追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现有问责制度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问题日益显现:一是问责内容不聚焦,没有突出政治责任、紧扣全面从严治党;二是责任界定不清晰,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方式多样;三是多头立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问责尺度也不一致,缺乏严肃性。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紧扣“责任”二字,把问题导向具体化、清晰化,抽象提炼典型案例,整合归纳现行规定,明确提出问责的具体情形、问责主体和责任、问责方式方法,形成了一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的基础性党内法规,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制度依据。
强化问责要从当前形势和任务出发,抓住主要矛盾,明确重点和方向。目前问责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搞“鸵鸟政策”,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问责不问责;在上级督促下被动问责的多,较真碰硬主动问责的少;追究直接责任多、追究领导责任少。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管党治党压力传导不下去,责任落实上紧下松,从严治党还没有真正严起来、实起来。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是党委的工作原则,既然分工负责,就要有问责。要把问责的利器举起来,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问题,及时追究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没有有效的追责手段,问责就等于失去了“牙齿”,毫无威慑力。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创造了多种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问责条例总结历史经验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实践,将现行各类问责规定中的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领导干部的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问责方式紧密衔接、轻重有别,在实践中经常运用,有利于增强问责工作的规范性和执行力。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条例规定的方式方法开展问责,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警示、督促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任何一个规则的制定,既是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经验总结,也是新的实践历程的开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实际,从自身做起,从具体抓起,充分释放制度蕴含的力量。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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