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民法总则只是第一步
为了厘清隐私被侵犯的脉络,有学者把隐私分为“门内隐私”和“门外隐私”。“门内隐私”即一个人贴身的活动,例如性行为、亲密关系、家庭生活等。网上浏览记录、网购行为和社交媒体记录,可以认为是“门外隐私”。
责任编辑:戴志勇
为了厘清隐私被侵犯的脉络,有学者把隐私分为“门内隐私”和“门外隐私”。“门内隐私”即一个人贴身的活动,例如性行为、亲密关系、家庭生活等。网上浏览记录、网购行为和社交媒体记录,可以认为是“门外隐私”。
最近,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个人信息保护被纳入立法视野。二审稿第109条增加了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必须要为新增条款叫好,民法总则绕过了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的知识产权问题,但没有绕开个人信息保护。而对社会而言,后一个问题更为迫切。当下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在互联网上享受各种服务而产生的大量数据,不仅是隐私,而且明显地带有经济属性,对其保护意义重大。
这种保护贯穿“收集、利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出售”的各个环节,民法总则的先见之明给个人信息的全方位保护留下了立法的巨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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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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