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马怀德解读国家监察委员会
党的纪检部门和政府的监察部门逐渐呈现出“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局面,这是建立监察委员会最直接的原因。监察覆盖面将会更宽,无论党员非党员,只要是公职人员,就要接受监察委的有效监督。
责任编辑:苏永通 实习生 孙茜茜
党的纪检部门和政府的监察部门逐渐呈现出“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局面,这是建立监察委员会最直接的原因。监察覆盖面将会更宽,无论党员非党员,只要是公职人员,就要接受监察委的有效监督。
监察委员会如果享有反贪反渎案件的侦查权,不仅解决了限制违法违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合法性问题,还能填补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衔接、协调过程中的障碍、漏洞,同时也会在法律上受到更大约束。
2016年11月7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部署在上述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方案》提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建立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根据《方案》,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
此外,2016年10月27日通过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写道,“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是中国官方首次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一并提及。
“过去是‘一府两院’制,今后可能就是‘一府一委两院’制。之所以设立一委,就是要加强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公职人员的监督。”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
马怀德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纪委特邀监察员。《方案》出台两个半月前,他曾在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刊发题为《通过修法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文章。
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马怀德表示,从多数国家在监察领域行之有效的做法来看,有几点经验可资借鉴:一是保障监察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二是对国家权力运行实施全面监察;三是赋予与监察机关地位和作用相匹配的多元、有效的监察手段。如果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国监察体系面临的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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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