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增加对资方有利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十四种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分析称国务院法制办此举是为了安抚企业,减弱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反弹。

责任编辑:瓦特

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被认为是过于重劳轻资,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对资方有利的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十四种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种情形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去年年底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与先前《劳动法》相比,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等,着重强调保护劳动和劳动者的权益。新法得到了国内外媒体的肯定,被称为“一部接近欧洲标准的劳动法”。
然而,劳动合同法也引起很多企业主的质疑。其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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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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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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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1

一言以蔽之:劳动者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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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5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下十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各位公民,看看这款条文,劳动者成了猎物,拥资方成了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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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4

公仆们,我代表全体“主人”请你们干脆把这部法律废除好了!我在广东打工都七年了,现在一年收入还买不起广州一平米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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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4

强烈呼吁组建独立于政府的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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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3

法律不应以保护或偏袒某一群体为目的,更不是象有些人所说的那样去“讨好”哪一方,而应站在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立场上,尽可能考虑到有关各方的合法合理的利益,而不应为了某种目的,站在民粹主义的立场上转移人们对社会矛盾关注的视线。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引起有关各方的不满,其根本原因就是立法者们偏颇的立场所造成的,结果“两边不讨好”。其根子是中国某些处于主导地位的“立法者”的民粹主义情节和对“对立统一规律”的片面理解所致。眼下的问题不仅仅是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所存在的问题,影响更为恶劣的是对劳动者可以随意撕毁合同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问题:这种规定诱发了人性中最丑恶的东西,公然违反“诚信原则”,引发生产力队伍的动荡,无法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事实是无情的!一部法律是否得当,不是由权力说了算,也不是由某些“理论”说了算,而应该由这部法律实践的结果说了算!中国的生产力的发展已经受到了这部法律严重的影响,这种影响在未来几年里将会更加明显,到时候问题可能就很清楚了,而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是无法挽回的。可别忘了马克思哲学认识论的基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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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2

法律应当是适应时代发展的的,而不应当是一个部高高在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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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2

我也来说两句!如果资方再施压,政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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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2

朝令夕改!何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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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2

朝令夕改!何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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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1

没有什么新鲜的内容啊,都是以前就有的,看起来只不过表述更明确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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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1

举个简单的列子,老板需要招聘10名员工,但是只有2名员工可供选择,开1000元一个月,老子不干,至少2000元一个月,为了多少赚点,他也得乖乖的服从。随着中国老年化的加剧,员工的真正价值会得以合理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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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1

我也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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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1

没改啊,无期限劳动合同一直都是可以有条件解除的.有些人理解能力不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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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0

劳动合同法在社会讨论中不断优化,而不是简单偏向资方或劳方,以后或许还会有调整以适应大众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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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0

既然国家有意调整产业结构,又何必回过头去再吃那不再丰富的廉价劳动力的老本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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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9

SB制订的SB法律,只会把中国经济推向死路. 不需多言,事实胜于雄辩. 现在的中国不是你想象的中国了 中国已经面临着重大的经济危机,然后是社会危机,然后是政治危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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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9

政策的变化正是体现了利益的博弈,说明政府不能再主导一切了,民主进程的加快应该让人感到高兴。就像台湾参政员开会时打架一样。我们应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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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9

政策的博弈,正是民主的体现。我们应该适应这种现象

rl2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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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l200006

2008-05-09

适当的修改 还是可以理解的 频繁的修改法律 降低的法律的尊严 失去的法律应有的效果 最后 事情会越来越糟 反观外国立法 一般不会轻易改变的 况且还是有一个行政机关开增加条款 开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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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9

14条+5条,干脆把劳动合同法宣告作废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