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访民“敲诈”政府不同地区不同判的逻辑

吉林省吉林市:“以上访为借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或者事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苏永通

(农健/图)

吉林省吉林市:“以上访为借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或者事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广东省怀集县:“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要挟、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别过几年你说我敲诈。”2012年11月11日,河南农民李志洲与项城市王明口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录音显示,在协商时,李志洲说了这样一句话。

据澎湃新闻报道,双方约定,镇政府给予“困难补助金”10万元,李保证息诉罢访。但协议签订后,李志洲继续上访。2015年10月,李志洲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2016年7月22日,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法院公开审理李志洲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四年前的那份息诉协议,成为他敲诈政府的证据。

李志洲的代理律师姬来松认为,本案的一个焦点在于: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对象?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近年来,访民因“违约”上访而被指控敲诈勒索的案例不是个案,而不同地区的法院判罚存在明显的差异。

2015年12月22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法院对寿阳县农民弓正一、个体户库义敲诈勒索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人因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获刑三年。

二审裁定书写道:“信访本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弓正一、库义以信访举报为名,行勒索钱财之实,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惩罚。”

2014年7月,访民景春因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收取镇政府的“生活补助款”,被吉林省磐石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1月,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四川、江苏、广东、河北等地法院在多起类似案子中,相继宣告被控敲诈勒索的访民无罪。

在这些判决中,法官从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实施了威胁、要挟等强拿索要行为,政府是否可以成为受害人等多个角度,论述了被告人敲诈勒索罪名不成立。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zero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