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劳动合同法该不该改,怎么改?
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雇权利,过度放任劳动者辞职自由;放大书面合同的效用,不承认口头合同、默示合同等多样化形式;使企业用工成本过高,企业守约成本太高,员工失约成本太低;立法过度倾斜等失衡。
责任编辑:冯禹丁 助理编辑 温翠玲 实习生 谢菲
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雇权利,过度放任劳动者辞职自由;放大书面合同的效用,不承认口头合同、默示合同等多样化形式;使企业用工成本过高,企业守约成本太高,员工失约成本太低;立法过度倾斜等失衡。
不同的组织向劳动者承担义务的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都有非常大的差异。很小的老板,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学习各种各样的法律,更没有能力完善管理。
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强调用工安定,忽视用工灵活,损害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强调标准劳动者的同等保护,忽视了差别保护,减少了劳动者多样化的就业机会。
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劳动合同法一直争议不断。2015年4月到2016年3月,财政部长楼继伟分别在清华大学、中国经济50人论坛、G20财长会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等场合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在他看来,现行劳动合同法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使企业无法灵活用工;使企业成本上升;导致薪酬过快上涨,超过了劳动生产率;保护不平衡,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楼继伟的讲话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呼吁修法的一派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过度保护,比如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有约定的除外)。而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则困难重重,且支付补偿金。这种过度保护不仅会增加企业负担,也会打压企业雇工的积极性,导致就业率降低。
另一派观点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适度倾斜,在资强劳弱的国情下是必要的。因为在中国,更多的情形是资方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博弈能力不强,无法与用人单位“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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