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庭审被直播了,然后呢?
“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庭审直播让被告王欣的语录红了,此次庭审直播推进舆论场,或许这也是重新审视一下20年来中国庭审视频直播究竟有何作为的好时机。
“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庭审直播让被告王欣的语录红了,还成就了一众段子手,各种脑洞大开的新帖新图刷屏,速度快到看不过来。
庭审直播体现的是司法公开进程与现代技术发展的结合。不可否认的是,对渴望了解审判过程的社会公众来说,一刀未剪的视频直播又比录播和文字直播更“解渴”、看起来更“high”。
今年伊始,快播案把“庭审直播”推进舆论场,或许这也是重新审视一下20年来中国庭审视频直播究竟有何作为的好时机。
视频直播20年
法学院学子在学《刑事诉讼法》时,一定不会对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感到陌生: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在许多中国人眼中,法庭是严肃高冷、不容置喙的存在。
快播案中的法庭却一改神秘感,人们在B站上一边围观如日剧《Legal High》中如贱萌的律师古美门般的辩护人,一边看网友们发弹幕吹水——从辩控双方的交锋点评到法警的颜值、身体动作乃至表情……不管大家聊得在不在点上,单就这次庭审直播来说,还是可以为我们国家司法透明度的提高鼓个掌——这是多好的向公众普及庭辩知识的机会。
这次的庭审情况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动传播的:先是提前两天在自己的官方微博上预告,告诉大家将进行视频、图文、微博播报,并上传视频直播的链接。在1月7日和8日的庭审中,又先后发布27条长微博播报庭审全过程,视频直播也随开庭和休庭同步进行,足足播了20多个小时,累计有100多万人观看了视频。
其实,中国的庭审视频直播这种形式,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年代后期。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和学者王燃收集的资料,1996年 2 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视就曾直播过番禺“12·22”特大劫钞案。1998年7月11日,国内十大电影制片厂诉电影著作权被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央电视台首次做了历史4个多小时的现场直播。
1998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讲话中提出,要逐步实现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这在当时被视为法院庭审透明度提高的一个标志性表态。
此后被记入史册的“直播”案例还包括1999年3月的綦江虹桥垮塌案庭审,以及2001年4月的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持枪杀人抢劫案宣判。当然,这些案件的直播者都是中央电视台。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对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持枪杀人抢劫案的直播,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庭审直播”。在中央电视台为此特别制作的3小时的节目中,被实时直播的是案件宣判过程,在其间穿插案件的相关录像,以及对法学专家的现场采访。
哪些案件的庭审可以被直播?
在“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上看到,目前被庭审直播的案件涵盖了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类型。关于庭审直播,现行的法律都有哪些规定?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对庭审直播的原则、形式、程序等细节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有几类案件被禁止直播: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三大诉讼法对审判公开也有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离婚、抚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不得进行直播;在刑事诉讼中和行政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得进行直播。此外,刑案件中被告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也不得进行直播。
与此同时,《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还对“什么案件可以直播”给出了标准:“法院应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但何家弘和学王燃在其2015年合著的论文中指出,这样的规定太过笼统,特别是对何为“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缺少清晰的界定。
此外,与庭审直播互为促进的是裁判文书的公开。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审判文书的规定》,这一规定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该规定,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网上公布。
上海市某基层法院的一位法官透露,在具体实践中,基层法院对庭审直播有这样几方面的考量:
一方面,直播需要满足一定的人手配备,“一般有两到三名书记员配合,才能做一次网络直播”,而不做直播的情况下,“一个庭只需要一个书记员”。
另一方面,在案件的选择上,他们会选择“至少双方不会吵起来”的案子。此外,“特别复杂的案件也不适合搞直播”,因为需要考虑到“书记员要记录庭审过程,并且还要审核传网上,内容复杂的话,工作量就相当大了”。
上述法官还透露,庭前,该法院工作人员也需要告知庭辩双方,确认他们同意直播。
我们的庭审直播做得好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法院网”就建立了“网络直播”栏目。2013年12月,“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上线。目前,他们的庭审直播做得怎么样?南方周末记者最近逐个体验了一番。
相比如恒河沙数的案件,向公众提供直播的案件仍是少数。
1月11日,在“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的“直播预告”里看到,次日将被直播的案件一共只有17起——而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加强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报告》,当时中国仅基层法院就有3000余个。
“上海法院网”的“开庭公告”页面显示,1月11日上海市各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共计将开庭审理1037个案件,其中仅有8件被预告将进行直播,它们全部在虹口法院开庭。
另外,该网页左侧还提供了38个地方网络直播栏目的链接,点击后显示为“404”的网页超过了10个。“成都法院网”的直播栏目里甚至找不到庭审内容,只有寥寥几个“召开某论坛”的新闻。
截至1月11日下午7时,“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上共有27个直播预告,在2013年12月以来的“直播回顾”中,仅有2187个庭审直播。
直播案件数量与实际案件数量悬殊之巨,是目前法庭直播现状的写照。
而各省级地方法院的庭审直播链接里,只有北京、天津、广东、安徽、湖南的在线庭审视频超过100个,上海、重庆、浙江等地的在线庭审视频数甚至显示为0。网站首页多处图文显示为“测试”。
限于四级法院庞大的体系、数量众多的案例和更新维护的工作量,用一个网站提供全国各地的庭审直播难免力有不逮。那去地方法院的网站上看看。
在各个地方法庭的实践中,文字直播是更受欢迎的形式。以上海虹口法院为例,1月11日直播的8起案件均为文字直播。
而1月10日的“北京法院直播网”预告的4起案件也均为文字直播。有趣的是,1月11日“北京法院网”中只有一则开庭公告,是通州区法院刑庭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但这桩案件却并不在被预告的4个案件之中。
上海市某基层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每年该法院的每位法官都要挑选一两个案子来进行网络直播。但目前他们只做过图文直播,还没有涉足视频直播,“开庭前,给各个当事人拍张照片,给法官、书记员也拍张照片,然后就进入文字直播了”。
再来看看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冷门”法院的庭审直播情况。查询发现,北京、上海、广州这3个知识产权法院里,只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有自己的官网,直播过2起案件。10个海事法院中,只有上海海事法院有少量庭审直播的点播和公告,广州海事法院设置了“庭审直播”栏目但没有相关内容,其他海事法院均没有提到庭审直播。在全国数目众多的铁路运输法院中,只有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有图文形式的庭审直播。
在视频直播的技术方面,各个法院的条件也参差不齐——上海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庭审视频直播中有数个摄像机和机位,庭审时可以切换不同画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方固定了几个摄像机,可以在审判席和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切换。也有法院只有一架摄像机,固定在对准审判席的位置,例如下图中的这次庭审——
1月10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广州法院庭审直播网”上看到的一次合同纠纷庭审视频记录,从2014年9月10日至今,该网站上共有6758条庭审视频记录,是所有同级法院中视频直播记录最多的。
视频直播,“增加透明度”Vs“影响气氛”
随着网络技术和社交媒体的发展,微博上的图文直播渐渐成为各地法院直播庭审的主要方式。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公审薄熙来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微博直播。2013年8月22日开始,连续6天的时间,这个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以23万字和11张图片直播了全过程。
济南中院的官微借此一战成名,直播期间,他们在新浪微博、人民微博等平台上的总粉丝数猛增至140余万。一个反例可以说明人们对案件直播本身所投注的热切: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薄熙来案公审结束后没多久,济南中院的微博就开始狂“掉粉”,几天时间掉了12万多。
庭审直播对司法透明的促进无需赘言。何家弘和王燃在其合著的论文中写道,庭审直播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消除民间的疑虑和误解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司法腐败并改变庭审虚化。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每年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庭审直播开展较好的法院,往往司法透明度指数也较高。
而比起经过转述的图文直播,使人如临其境的视频直播,感官冲击显然更大,也更令对司法透明怀有期待的人们感到信服——此次快播的庭审视频直播,最让网友大呼过瘾的莫过于控辩双方“一刀未剪”的激烈交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庭审直播的方式上,网络视频直播和电视直播更为中国的普通民众和律师群体所支持,而中国的检察官和法官群体则更支持微博直播和网络图文直播。
为什么法官和检察官会倾向于实时性较弱的直播方式?上述团队的另一项调研可以给我们提供理解他们心态的角度:“庭审直播对司法人员有什么影响?”——这里的“直播”包括各种方式的直播。法官和检察官们的答案包括正负两面:正面影响是准备更充分、程序更规范;负面影响则是情绪紧张、法庭氛围受影响。
透过司法人员这一维度看庭审直播,会有别样的思考。在其他国家,对庭审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视频直播,也并不是一帆风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尊重隐私”和“不干涉法院的判决”。
以美国为例,1946年出台的《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定,除非有制定法或者同类规则的规定,法院不得许可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庭上进行拍照或者广播。
1955年,美国有了第一次对庭审进行电视直播的实践,直播对象是一桩谋杀案。但10年之后,却有联邦大法官对庭审直播表达的反对。理由是十几台摄像机以及电线和麦克风既分散了陪审员的注意力,也影响了证人的心情,而庭审直播对公众的影响也会造成对判决的偏见。不过,在1977年的钱德勒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又放宽了对庭审直播的态度。
但时至今日,对是否允许电视台进入法庭,美国的各个州仍然有不同规定。文字记者可以参与联邦法庭的全部案件和地方法庭的部分案件的庭审,但录像、录音甚至拍照,在很多法庭都是不被允许的。
说些题外话:没有画面可怎么是好?那就用最原始的办法——画画。总得有办法满足人们的好奇和关注。在美国、日本等国家,有一个专门的职业叫“法庭画师”,用画笔来采集法庭现场的图像资料。美国法庭画师Mona Shafer Edwards在2006年出版的《捕捉瞬间:世界名人审判旁观》里就有各种名人在法庭上的生动神态,著名导演斯皮尔伯格、影帝达斯汀·霍夫曼等人物都被她画过。在美国,法庭素描作为一个普通人了解法庭的视觉补充,一张画最高可以买到几千美金。
确实有理由去思考,在提高司法公开水平的同时,庭审直播能在多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在法定不公开和依申请不公开范围外的案件,都是可以进行直播的公开开庭案件。如果庭审直播最终落实到每一个公开案件,是否能保证每位当事人都有拒绝直播的权利?如果庭审直播成为司法制度的一环,这由司法者单方批准和拍板的环节会不会多少又是职权主义的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