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危害生产安全案件司法解释

此前法律中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新华社/图)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罗沙、王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同时公布了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死一伤三”即可入罪,“隐形股东”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说,此前法律中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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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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