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真的热衷于生育?

抛开这种逆向种族歧视不提,即便将“中国人热衷于生育”当成一个不含价值偏见的事实性判断,这也是一个误判。

(新华社/图)

抛开这种逆向种族歧视不提,即便将“中国人热衷于生育”当成一个不含价值偏见的事实性判断,这也是一个误判。

“知道”(nz_zhidao)想跟你谈谈,中国人是否真的热衷于生育

可能许多人都会认为,由于受“多子多福”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人比西方人更热衷于生育。网上甚至有不少小愤青提问:“为什么中国人精于繁殖(请注意他使用了羞辱性“繁殖”一词)?”

抛开这种逆向种族歧视不提,即便将“中国人热衷于生育”当成一个不含价值偏见的事实性判断,这也是一个误判。因为不管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中国人的生育率都低于西方社会。目前所有的华人社会——包括实行计划生育的中国大陆、鼓励生育的台湾、香港与新加坡,总和生育率仅有0.9至1.2,处于世界最低水平。

历史学家对古代人口与生育的研究,也可以驳正人们一直以来误以为中国人热爱生育的错判。近代之前,在西方社会,一名已婚妇女平均会生育10个孩子。而根据程民生的评估,在中国宋代,北方家庭平均每户约生养6.20个子女,南方家庭的子女数目还要更少一些,平均只有5 .38人。显然,宋代中国的生育率远低于中世纪的西欧社会。

宋代节育措施

因为宋朝人的生育能力不如中世纪西方人吗?不是的。这是因为从宋代开始,中国社会的育龄夫妇已经有意识地控制生育,自觉使用了节育手段。研究经济史的李伯重教授提出,宋元明清时期,生育控制在中国一些地方逐渐普及,成为这些地方人口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特别是江浙地区,民间社会出现了普遍性的节育意识与多样化的节育技术。

节育方法的广泛应用,导致南宋以降江南地区的人口增速发生“明显下降”:江南的八府一州,“七世纪中叶约有10.3万户,十二世纪末叶则有102.1万户,5个世纪内增加了9倍;而十三世纪初,江南人口约有800万,到十九世纪中叶,则为3600万,即6个世纪中只增加3倍。”(参见李伯重《堕胎、避孕与绝育——宋元明清时期江浙地区的节育方法及其运用与传播》)

按李伯重先生的研究,宋人使用的节育方法包括利用药物或其他手段避孕、人工流产与实现绝育。宋代的医生已经明白多种药物可以致使孕妇流产,北宋末刻印出版的《经史证类大观本草》与《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均收录了五六十种堕胎药,其中多种经现代药理实验,已证实确实具有致流产的药效。

限于当时的科学发展水平,这些药方与措施的有效性、安全性,我们不应该高估。但是,从节育方法在宋代医书广泛记载的事实来看,我们可以肯定地确信,宋朝平民显然已经在有意识地尝试控制生育,至少有一部分宋人并不愿意自然地生儿育女。

由于当时的避孕与“人流”技术毕竟滞后于民间高涨的节育意识,宋代社会还存在一种非常残忍的控制生育方式:溺婴。如江南东路,“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荆湖北路,“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江西婺源,民“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福建一带溺婴之风尤盛,“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宋人用“不举子”的概念来陈述溺婴、杀婴的野蛮陋俗。

许多人都以为,溺婴是因为贫穷。但宋代的“不举子”现象却表明,贫穷并不是民间生子不举的唯一原因(当然贫困确实是重要的因素),因为宋代东南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远高于中西部,但溺婴之风更盛;不少富有的家庭也是“不过二子一女”而已。今天我们都知道,城市化与经济发展其实会激发与强化人们的节育观念。南宋民间生育控制行为的流行,可能跟城市化与商业化的加速有关联。

总而言之,对于很多宋朝人来说,她们并不愿意无节制地生育孩子,民间社会对“多子多福”的认同,未必如我们今天想象的那么高。我觉得,或许正因为民间对“多子多福”的认同并不高,传统的主流社会才会刻意宣扬“多子多福”,以补救时弊。

计生服务分队在为育龄妇做节育手术(资料图)。 (CFP/图)

发放生育补贴

今天的一些人口学研究者会将人口当成社会发展的累赘与负担。但宋朝的政府与主流社会显然不是这么认为,他们更相信人口是国家的财富。因此,宋朝政府并不支持民间自发的生育控制行为,而是鼓励生育,将人口增长列为考核地方官员的首要指标:“守令满替,并以生齿增减,为殿最之首。”

当然,宋王朝也不会像后世的罗马尼亚那样设立“月经警察”。宋政府的对策是:一、立法禁止溺婴,“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徒刑编置”。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溺婴的陋俗也必须严厉禁止;二、给贫困家庭发放生育补贴,激励她们将孩子生下来抚养成人。南宋绍兴八年(1138),高宗下诏:“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给钱养之。”这便是南宋政府的“胎养令”。

那么怎么样的家庭可以获得生育补贴、政府补贴的标准又如何呢?绍兴八年的一道法令规定,“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宋朝政府按居民财产多寡,将乡村户划为五等,坊郭户划为十等。乡村第五等户,是“家业钱”只有三四十贯(按购买力折算,相当于人民币1.2万元)以下的农村下户,家境贫寒,“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城市第七等户以下,家产通常不足十几贯钱,也是贫乏之家。因此它们都被纳入国家救济的范围。

救济的标准是生下孩子后,政府给每户每胎补贴4贯“奶粉钱”,大约值1200元人民币。这笔支出来自“免役宽剩钱”,是由地方政府征收并留存备用的一项财政收入。也就是说,这时候的宋朝贫民生育补贴,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

“胎养令”施行三年后,即绍兴十一年(1141),由于地方政府的“免役宽剩钱”有限,入不敷出,一位叫王洋的地方官建议朝廷,对妻子有身孕的农民免除一年杂色差役。

宋高宗接到报告后,批准了免除孕妇丈夫摇役的提议,又批示让中央财政拨款发放生育补贴。绍兴十三年,又下诏蠲免生育之家的丁税。

到了绍兴十五年(1145),胎养补贴改为由常平仓、义仓联合发粮。

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之后,又改为同时发送钱米:“诏,应福建路有贫乏之家生子者,许经所属具陈,委自长官验实,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余路州军依此施行。”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朝廷又重申旧令:“申严民间生子弃杀之禁,仍令有司月给钱米收养。”

总之,按南宋政府“胎养令”的精神,凡乡村与城市的贫困家庭,在妻子怀孕五个月的时候,可以到所在州县政府登记,申请政府救济。政府的救济包括免除孕妇丈夫一年的摇役;蠲免生产家庭的丁税钱;以及发放生育补贴。

育儿公益基金

尽管宋廷的“胎养令”要求所有州县均必须给辖下的贫困之家发放生育补贴,但由于财政资金紧缺,或因为吏治腐败,“胎养令”的实际执行难免打了一个折扣。

为救“胎养令”之未及,南宋不少地方官员与士大夫又发起成立“社会化育儿公益基金”,叫做“举子仓”或“举子钱库”。

许多研究者认为,南宋“举子仓”是淳熙年间赵汝愚在福建率先创立的。但实际上,“举子仓”非赵汝愚首创,早在绍兴五年(1135),由于福建路的建、剑、汀、邵四州“细民生子多不举”,地方当局遂“逐州县乡村置举子仓,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此为南宋“举子仓”的先声。

后来赵汝愚就任福建安抚使时,又上书朝廷,请求推广“举子仓”之制,获得朝廷批准。自此,“举子仓”广布于福建路,如建安县有举子仓十所,瓯宁县有举子仓二十六所,浦城县有举子仓十二所,政和县有举子仓十一所。福建路之外,当然也有举子仓,如赵善誉在潼川路诸州设举子庄:“以羡赀给诸郡置庄,民生子及娠者俱给米”。

依福建模式,“举子仓”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一为没官田产的租息;二为常平仓的拨款;三为民间富人的捐献。赈济标准一般是:每户贫困产妇每产一胎,给米一石。一些设“举子钱库”的地方(如武平县)则发钱若干。

跟宋政府“胎养令”的财政补贴属性不同,“举子仓”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绅办性质的公益基金。虽然“举子仓”的普及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倡导、扶持与资助,但在“举子仓”的建设过程中,更离不开地方士绅的支持与参与。主持“举子仓”日常运作的通常也不是官方,而是地方士绅:“举子仓亦仓也,然非官司所掌,其原出于乡先生及乡大夫。”地方政府一般只充任“举子仓”的监管者。

如荆湖南路桂阳军的“举子仓”,其管理制度是这样的:桂阳军(军为州一级政府)委派一员司法官担任整个州郡“举子仓”的监管官,下面每个县则委派县丞或主簿担任该县“举子仓”的监管官;同时,州郡政府与各乡“举子仓”又分别聘请一位居乡士绅任收支官,负责仓粮的收存与发放;州郡政府与县政府再分别聘请两名士绅任附籍官,负责审核和批准居民生育资助的申请与登记。怀孕妇女之家,在胎儿五个月大之后,可到附籍官那里登记,申请补助;到孩子出生后,便可以拿着登记凭证到收支官那里领米。

请注意,“举子仓”生育补助的申请与发放是分离的,由相互独立的两组人员负责。监管官按月检查全郡“举子仓”的申请与收支情况,并报告知军。每隔半年,知军再报荆湖南路的提举司备案。应该说,南宋“举子仓”的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

贫民生子而无力抚养,政府与社会运用国家财政与公益基金助其养育,这才是名副其实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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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Ir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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