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终身监禁也可适用于“刑九”生效前实施的犯罪
“终身监禁”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发生、生效后审判的犯罪,突破了一般刑法理论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责任编辑:苏永通
“终身监禁”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发生、生效后审判的犯罪,突破了一般刑法理论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即将生效,到那时,有些犯罪是用新法,还是用旧法,差别可大了。
尤其是“终身监禁”——对于犯特别严重贪污受贿、判死缓的罪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正式对外公布,对部分法律条款修改后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明确。这部司法解释10月19日经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关于“终身监禁”的条款,成了大多数媒体报道的标题。
司法解释将“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为限定在了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之前已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将根据原法律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减刑或假释。
但是,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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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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