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平等与去行政化

法官审理了案件,但裁判却不是由自己作出的,那他就不应对该起案件的裁判负责任。在二审变一审的实际情况下,法官的判决意见没有独立性,不敢做出裁判,就会对法官这个职业没有荣誉感,也就谈不上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廖媛

法官审理了案件,但裁判却不是由自己作出的,那他就不应对该起案件的裁判负责任。在二审变一审的实际情况下,法官的判决意见没有独立性,不敢做出裁判,就会对法官这个职业没有荣誉感,也就谈不上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

本次司法改革突出以审判为中心,实行员额制,保障法官在审判中的权威性,方向显然是正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另一个问题,即去行政化。这个问题并没得到足够关注,并且,由于实行省统管,行政化还有可能得到进一步强化。这需要引起我们警惕。

二审变一审法院趋行政

在法院去行政化的诸问题中,法官平等是一个最基本也最易忽视的问题。实践中,一些法院往往把改判率、涉诉上访率作为衡量主审法官业务能力,民众满意程度,甚至对法官的错案责任追究的一种指标,进行考核,并将之与法官的年终奖金、晋升等挂钩。

很多法院认为,被改判率越高,说明法官的业务能力越差。这显然对主审法官是很大的考验:而在一个两造对质的诉讼中,有一方胜诉,就必然有一方败诉,难以都满意,而败诉方就可能会上诉,甚至上访。而上诉就是一项权利。

一些基层法院法官为了避免这种状况,降低被改判的风险,往往在一个案件完成审理过程后,并不直接作出裁判,而是先向上级法院请示如何裁判。上级法院往往也乐于指示,给出具体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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