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争议】代持股份有后果吗
帮人代持股份的名义股东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陈恺辰 蔡军剑 实习生 魏璋倩 何颖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让瑞海公司一夜成名。媒体最早的披露是该公司股份李亮持股55%、舒铮持股45%。但李亮随后申明:“55%的股份是自己替于学伟代持。公司占股45%的股东舒铮也是替人代持股份,真正的股东叫董社轩,是天津港公安局原局长之子。”目前,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等10人已被警方控制。有人主张对上述两位名义股东也应该严惩。这里有个一般性问题:帮人代持股份的名义股东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正方:
名义出资人不可能比实际出资人的责任还大。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出资人出了资本金,构成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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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b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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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钱在全世界都属犯罪。我的意见是,洗黑钱的人需不需要为黑钱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负责,主要涉及知情不知情的问题。就如同你为恐怖分子洗黑钱,如果你不知情,难道你要对恐怖袭击负责,那贷款给恐怖分子的或者为恐怖分子提供存款服务的银行岂不是要完蛋?他如果不知情的话,他不该负的责任不需要他负,毕竟钱不是他的,但洗黑钱的法律责任必须要被追究,洗黑钱无论在哪个国家都属重罪,够他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