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我妈是我妈”等18类证明
8月22日,公安部在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此前网络上引起热议的“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这个证明也在此次清单中。
8月22日,公安部在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这18项不由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包括:如身份证由15位变化为18位的、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名字写错的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出具身份证明的;偿还能力证明;生存(健在)、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丢失证明;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保险事故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网络上引起热议的“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这个证明也在此次清单中。对此,公安部解释称,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此前,有多家媒体报道了各种奇葩证明。如湖南冷水江老人丢失了老年证,前往民政局补办时,被要求前往派出所开具丢失证明;福建老人到电信局办业务却被要求开具“健在证明”;某群众开公证书,公证处要求出具母子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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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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