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刑法应当去性别化

刑法对女性“过度保护”背后所隐含的 “物化”女性而不是为女性赋权的思想,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歧视。以今日之眼光,刑法的去性别化,不仅是保护男性的需要,也是真正实现两性平权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 苏永通 实习生 梁嘉莹 郑丽娇

刑法对女性“过度保护”背后所隐含的 “物化”女性而不是为女性赋权的思想,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歧视。以今日之眼光,刑法的去性别化,不仅是保护男性的需要,也是真正实现两性平权的必然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刑法第237条的“猥亵妇女罪”改为“猥亵他人罪”,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猥亵罪所保护的对象不再只是妇女。这种修改是必要的,因为不仅妇女可以成为猥亵罪的受害人,男性同样可以成为猥亵罪的受害人。

其实,刑法中存在性别标签的罪名还很多。如237条还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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