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刑法应当去性别化

刑法对女性“过度保护”背后所隐含的 “物化”女性而不是为女性赋权的思想,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歧视。以今日之眼光,刑法的去性别化,不仅是保护男性的需要,也是真正实现两性平权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 苏永通 实习生 梁嘉莹 郑丽娇

刑法对女性“过度保护”背后所隐含的 “物化”女性而不是为女性赋权的思想,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歧视。以今日之眼光,刑法的去性别化,不仅是保护男性的需要,也是真正实现两性平权的必然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刑法第237条的“猥亵妇女罪”改为“猥亵他人罪”,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猥亵罪所保护的对象不再只是妇女。这种修改是必要的,因为不仅妇女可以成为猥亵罪的受害人,男性同样可以成为猥亵罪的受害人。

其实,刑法中存在性别标签的罪名还很多。如237条还有一个“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zero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参与评论


精选评论 (5)


回复

2015-09-20

“刑法应当去性别化”这个很好,只是我疑虑的是,某案中妇女被丈夫故意虐待致死,为何男方只被判处6年的有期。妇女受到丈夫长期虐待,奋起反抗,杀了丈夫被判处死刑。还有恋爱多年的女友被男友杀害,虽被救活,却已致重残,为何也只是有期徒刑。

回复

2015-09-10

2015-09-06

卧槽 这话都说得出来!亏小编你是喝过墨水的 请关注我名字裙3.6.5.6.9.4.8.0.1

回复

2015-09-06

卧槽 这话都说得出来!亏小编你是喝过墨水的 请关注我名字裙3.6.5.6.9.4.8.0.1

回复

2015-09-06

真正的性别平等并不是让像对待男人一样对待女人,而是尊重女性的生理特质,在这个基础上的平等

回复

2015-08-14

对比是为了预测,预测是为了控制。 男女性别对比,可以看出待遇差别之后的隐喻。 隐喻的揭示,有助于服务社会的功能。 当下的不完美,是有助于构想理想状态的病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