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股市为何难入罪
什么叫“操纵股市”,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如何量刑?
责任编辑:苏永通
经济活动慎用刑事手段 违法与犯罪的界分模糊 操纵行为取证较为困难
2015年7月9日,履新公安部副部长13天的孟庆丰,带队赴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
7月13日,上海警方透露:“我们确实正调查在上海的贸易公司恶意做空A股的犯罪线索,已经确定了对象。”
6月的这次大股灾,被怀疑有个别贸易公司在背后操纵交易。公安部罕见的介入,则意味着一些公司或个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什么叫“操纵股市”,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如何量刑?
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首次将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界定为犯罪。手段主要有4种: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自买自卖)和其他方法操纵。而这些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次年通过的证券法,在第七十七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基于公开的司法文书和媒体报道,南方周末记者仅找到了十多个相关的刑事判决案例。而从1996年至今近二十年里,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的55起股票市场操纵行政处罚案件,也仅有个别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研究者认为,我国传统惯例上对经济活动的入刑慎重,股市具体操纵行为的细节取证困难,和法律本身对其经济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较为模糊,这使得法官在判定是否应该入罪时较难把握。
“第一案”:庄家操纵
根据媒体报道和学者研究,1997年确立的操纵证劵市场罪(早期都叫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一次适用,是在2003年的“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此案也被称作中国股市第一案。
2003年4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深圳市中科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罚金人民币2300万元;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分别判处丁福根、董沛霖、何宁一、李芸、边军勇、庞博等6名被告人4年至2年零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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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