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言】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犯罪保护
所谓法治,难道不是法律对每一个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是否破坏了这一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陈恺辰 蔡军剑
又是毕节。2015年7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曙光中学八年级学生郑某被强行拉出学校,遭13名同学暴力围殴,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身亡。据了解,受害人郑某学习成绩优异,“事发原因可能是在考试期间,郑某没有让同学抄袭,引起不满后遭到殴打”。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这一案件引发了诸多的思考。例如,我们有必要审视中国校园欺凌的猖獗程度与恶性程度,不能再以“孩子们打打闹闹算什么”自欺欺人了。这一案件也提出了尖锐的问题:当一群未成年人打死一位未成年人时,法律怎么做才算真正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无论如何,答案应该有一个下界:“未成年人保护”绝不应堕落为“未成年犯罪保护”。
先得理解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理。或有疑问:所谓法治,难道不是法律对每一个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是否破坏了这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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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
我们都从未成年人走过来,的确会存在叛逆,冲动,意识不健全时期。但是法律不是死的,应该随时代跟证。现在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与几十年前立法的时代已经截然不同。基于各类恶性犯罪的增多,应该加大惩罚了。在杀人,强奸这种反人类犯罪上已经不应再保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