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犯”之死

患有心脏病的罪犯王义忠,因政策收紧被执行收监,不足一个月就病发身亡。“以前是过松,现在是‘一律不得’,感觉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责任编辑:苏永通 实习生 黄绮琳

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值得考量。 (何籽/图)

患有心脏病的罪犯王义忠,因政策收紧被执行收监,不足一个月就病发身亡。

“以前是过松,现在是‘一律不得’,感觉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死亡7个月后,罪犯王义忠的遗体还躺在洛阳殡仪馆里。

53岁的村官王义忠2012年6月27日因犯非法转让土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此后两年多时间里,因患有心脏病,他一直处于暂予监外执行状态。

2014年10月15日,汝州市法院作出收监裁定。2014年11月14日,收监只差一天满月的王义忠病发死亡。

王义忠被收监,与两份文件有关。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五号文件”;8月,河南省高院也下发了“319号文件”。

从中央到地方的这两份文件都要求,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类罪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研究者认为,这两份空前严厉的文件确实制止了一些以权赎身、以钱赎身问题。但在严厉的政策背景下,如何裁量“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成了大难题。

“情形已经消失”

2014年10月15日午饭后,在家休养的王义忠接到法官电话,让他去一趟。当日,汝州市法院就作出收监裁定,理由是:罪犯王义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其刑期未满。

随后,王义忠便被押送到了汝州市看守所。

这一次离家,有去无回。

王义忠原来是河南省汝州市(省直管县级市)王寨乡胡庄村村委会主任,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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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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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5)


kongxin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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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xincai

2015-06-25

编辑怎么回事?2014年6月犯人就死了么?时间都不好好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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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陪审员制度也是公开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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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休矣 一二 太天真了,简直就是一个学者在闭门造车,公开才是最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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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0

“一律不得”休矣(二) 其三,把只有患癌症晚期的犯人才认为是有短期内有死亡危险,其他疾病统统视短期内不会死亡,也是一种极其狭隘的偏见。众所周知,心脏病的发病死亡率,比癌症要高得多,心脏病重症患者,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随时都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因此,国建司法部,检察院,公安部,20多年前就把此列入罪犯保外就医的范围之内。汝州市人民法院把患有心脏病重症的王义忠强制收监,不知其根据是什么?其四,说把王义忠强制收监并非个案,列举其他两名患高血压犯人的例子,来说明该院“一律不得”的正确性,不能让人相信。事实果真如此吗?如果真是像汝州法院说的,对所有监外执行的罪犯,都采取了一刀切的所谓“一律不得”监外执行的裁判,那说明汝州法院真是坚定地错误执法者。综上所述,“一律不得”一害国家,二害人民,简单极左,不应该属于司法人员的裁判准则,在倡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一律不得”的说法,应该换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是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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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0

“一律不得”休矣 (一) 看了南方周末记者调查《病犯之死》实在令人感到痛心,一个本不该死亡的生命却在短短一个月内消逝了。然而,更使人费解的是,决定将病犯王义忠收监的汝州市人民法院,把2014年中政委5号文件下发作为裁判的分界线,用“一律不得”附罪犯监外执行,表达其执法的坚定性和正确性,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极大地偏见。首先,2014你中政委5号文件,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组织黑社会犯罪三类罪犯监外执行从严掌握的一个指导性文件。文件强调谁办案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十分严肃认真,并不是让你马马虎虎,不负责任,不管死活,一样对待。如果用“一律不得”这种一刀切的态度任意裁判,岂不是对中政委5号文件的亵渎? 其次,用“一律不得”的态度裁判,从根本上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国尽管法律众多,但在运用上没有一个不是从实际出发,属于哪种情况,就按哪种情况处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统统简单地采用一刀切的模式,我们的法律还有什么人性化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