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权与西方现代秩序的脆弱性

作为一个理论问题,福利国家的基础和正当性一直处于争议之中,福利国家在实践上也会出现摇摆。包括福利权在内的国际人权话语,很多时候被批评为人权“膨胀”的结果。所以说,福利权不是一个定论,而是一个“问题”。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徐菲

(向春/图)

社会科学领域现在流行一个说法:西方近代以来公民身份的内涵从权利的角度来看经历了三个不断扩展的阶段,即民事权利(civil rights)、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种说法不仅仅是一种历史的描述,而且还常常意味着一种规范性的主张,即现代国家建设应当按照这三个步骤依序推进。所谓社会权利,又叫社会经济权利,也就是宽泛意义上的福利权。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意义上的福利权在西方福利国家中已经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而且被写入了国际人权文件,成为了所谓的国际人权的一部分。

但事实上,作为一个理论问题,福利国家的基础和正当性一直处于争议之中,福利国家在实践上也会出现摇摆。而这意味着,福利权的道德地位仍然有待确认。包括福利权在内的国际人权话语,很多时候被批评为人权“膨胀”的结果。所以说,福利权不是一个定论,而是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远远不仅是关系到政策、法律层面上的福利供给与否,而是涉及整个西方现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西方近代以来)政治秩序的内在张力,它可能在最深刻的层次上体现了西方现代政治秩序的脆弱性。

现代以来的权利概念

近代以来的权利意味着人有做错误之事的权利,例如有伤风化。要是放在前现代社会,人们关心的首先是一个人做什么事情是正当的或不正当的,不正当的事情当然不可能成为权利。权利与规范性秩序谁先谁后,这是古今之别的要义。

从哲学上讲,权利领域一直存在一个基本的二元对立,即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或者说自由权与福利权之间的区分。西方现代政治秩序的内在张力与脆弱性,从根源上讲正是源于这种对立。而要理解这种对立所带来的挑战,我们就必须把握近代以来权利概念的本质,这一点常常在人权“膨胀”的过程中被掩盖了。

西方近代以来的权利概念之所以特别,根本上在于它是所谓的主观权利。它的主观性至少表现在两个相关方面:一是权利的根据在主体,也就是人自身。权利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一种道德资格,每个人都可以要求每个其他人尊重这种权利。用康德的话来说,权利就是每一个人“置他人于义务之下的能力”。

特别要强调的是,当近代把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来讨论时,它本质上也首先是一种能力,即人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占用外物,使之成为自己的财产,然后要求他人不予侵犯。至于财产权的具体对象,当然是可以受到法律调节的。

二是权利为义务、责任提供依据,义务首先是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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