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之死应让制度受惠
贪官也不能白死,他们本身也是尚不完善的监督制度的牺牲品。因此,他们落马之后,首先受惠的应该是制度建设
新华网上周末发布一条消息说,中共十六大以来清除了16名省部级贪官。这些贪官的名字经媒体反复报道,公众大多耳熟能详,并列在一起仍然能让人感到震撼,如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等。其中王怀忠、郑筱萸被判处死刑。当然,没有人会忘掉正在查处中的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
这则消息是作为近年来的反腐成绩报道的,以表明中共反腐的决心。然而,反腐成绩和反腐决心又是一个双面镜,它同时也反映了腐败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人们忍不住会问:这些贪官们被关被杀以后怎样呢?怎样才能防范更多的官员前腐后继?
报道中引用了两则国外媒体的评论:英国《经济学家》说,查处陈良宇案件,“表明中国政府惩治腐败是认真严肃的”;日本《每日新闻》称,胡锦涛主席将百姓反映最强烈的干部腐败问题视作“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来严肃对待。
我们当然不能满足于这样的评价。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反腐都是认真严肃的,但相当多的国家反腐不成功,说明只有典型和个案还远远不够。反腐的确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但更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伸张社会正义,即使没有威胁到党的生存,也不应该容忍腐败的存在。因此,比这两点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的日常运行中,是否建立了反腐的有效机制,这些贪官的落马是否促进了这个机制的完善。
人们常见的贪官忏悔书或者他们面对媒体的反思都是“辜负了党的多年教育、对不起人民的重托、放松了思想学习”等八股文章,最真诚的也不过是想念亲人、追悔莫及。1986年,新加坡原社会发展部长郑章远被揭发受贿40万新元,畏罪自杀,他在留给李光耀的信中称,自己是“用自杀来表示对新加坡法律的尊重”。并非我们的贪官总是多情重义,别人总是理性刻板,而是不同的制度塑造了不同的思维。
我们总是寄希望于贪官落马的两个警示作用,即震慑和劝谕。这二者都作用于人的心理,固然会有功效,但是要依赖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如果他的道德感弱、承受力强,也就是胆子大一点、脸皮厚一点,这两个作用都会明显减弱乃至完全失效。综观世界各国的经验,反腐的根本不在情动于衷,最能起作用的,是比人心更客观外在的法律制度。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反腐败法,而这些法律制度都是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不断推进形成的。
近年来,中国也正在将反腐政策逐渐推上法治化轨道,出台了一系列的反腐法规,并且已经于2005年加入了《联合国反腐公约》。然而,在每一次贪官落马之后,人们几乎只记得他们的忏悔。为了教育官员,纪检部门还常常让贪官们一个个“深刻检讨”,反省自己的道德不端,觉悟不正,然后制作成纪录片放给某些级别以上的官员学习。至于法治建设方面,这16名高官落马之后,连最基本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都没有推动。
有学者在比较中国和美国矿难的不同时,列举了美国煤矿安全法规的建立过程:每发生一次恶性矿难,都会推动安全法规的进步,迄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保障体系。媒体在报道时说,这是让矿工不能白死。从这种意义上说,贪官也不能白死。没有人生来就是贪官,他们本身也是尚不完善的监督制度的牺牲品。因此,他们落马之后,首先受惠的应该是制度建设。
不知道这16名省部级贪官被查处,是否能推动一些迄今还未能明确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并不复杂,且已在世界各国反复实践,它们是公开与透明、监督与制衡、公众广泛参与及媒体独立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