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长官意志变“地方性法规”
在一些地方,从“政府规章”变成“地方性法规”,只要党政主官坚持,除了“走程序”需要一些时间外,近乎“举手之劳”。这应该不是立法法的初衷。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杨昊
在一些地方,从“政府规章”变成“地方性法规”,只要党政主官坚持,除了“走程序”需要一些时间外,近乎“举手之劳”。这应该不是立法法的初衷。
立法法本次修订的一个主要亮点是“一放一收”。“放”,指的是“放开”地方立法权,允许地级市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收”,指的是“收紧”行政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这是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
立法应有公开博弈过程
但是,不能认为“地方性法规”天然地就优于行政规章。例如: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是公认的绿色、环保交通工具,科技、产业、政府、民间都在全力推动。国家六个部委早在2006年就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明确规定:“各地不得以缓解交通拥堵等为由,专门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采取交通管理限制措施;各地不得出台专门限制小排量汽车的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措施。”由于早期小排量车技术性能较差而“禁小”的北京、上海、广州纷纷解禁。
至今唯一在全国范围内(很可能也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坚持禁止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是一个以“生态”为名片的“全国环保模范城市”。该市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答复,甚至在给省政协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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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