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处分私产应有正当司法程序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建议

检察院代表公诉权,公安机关是警察权,从权力性质看都是行政权,一概授予司法权是不妥的。提出任何查封登记的申请应该有法院的判决、决定在先。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杨昊

检察院代表公诉权,公安机关是警察权,从权力性质看都是行政权,一概授予司法权是不妥的。提出任何查封登记的申请应该有法院的判决、决定在先。

日前,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6日。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将意见发送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等相关部门。此时不提,更待何时?

不过,3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正式施行。同一日,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颁发给一位徐州市民。照理说,不动产登记的“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步施行更合适。否则,在“暂行条例”施行但实施细则还没有施行的阶段,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会很大。这样的情况是如何造成的?

行政主导模式

先粗略勾勒一下中国不动产登记的规则架构。第一阶: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9到22条为一节“不动产登记”,共14条。这么多法条,用以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太多了,但拿来当不动产登记法用又太少了。

第二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共6章35条,代行不动产登记法功能仍失之简略。

第三阶:正在征求意见中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共8章137条,涵盖了前两阶的规定而有余,足以代行不动产登记法的功能。

全国人大通过的叫法律,国务院与国家部委通过的分别叫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但这些名义上的区分并不能掩盖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本质上也是法律的事实。换言之,国务院在获得了全国人大的授权立法权后,又进一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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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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