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身说法】“禁电”该撤销了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还电动自行车以路权。
责任编辑:蔡军剑 实习生 徐菲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还电动自行车以路权。
2014年10月,广州市拟全面封杀电动自行车时,我在报上发文反对;2014年1月,省政协大会全体大会上,我作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还电动自行车以路权》即席发言;2009年,我在佛山市社科联组织了一个专题调研,提出应该让电动自行车在城市交通中发挥积极作用,不应该“禁电”。我为什么坚定不移地反对“禁电”?
首先是“禁电”不合法,违反宪法法律。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均依照宪法作了相关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令广东近千万辆电动自行车成为废物一堆,损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立法法第5条和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网络编辑:zero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