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让正常人和艾滋病人产生尖锐的对立,那将造成更多的悲剧。我们的立法应该对弱势群体有所倾斜,关爱他们才是对我们最好的保护。
主要表现是 皮肤出血点,荨麻疹,发热,口腔溃烂,淋巴肿大,肌肉跳动抽搐,头晕,嗜睡等等, 一般6个月后会有所减轻,但是身体会一直下降,个别出现了多出肿瘤现象,现在很多3年以上的病友已经失去了联系。病友们自费咨询了几乎所有国内的专家,并做了国内对外所有的检测,但都没有最后结果,个别人通过个人努力,在上海巴斯德病毒研究所,做了检测,但是更深入系统的检查需要调动更多的资源,需要主管部门的关注才可以有希望,请媒体关注我们这个特殊的群体,大多是20-30岁的年轻人,而且这个数量应该很大,病友们情绪很低落,甚至时常流漏出报复情绪,因为没有一个部门愿意接纳给我们一点生活的希望,我们知道自己的命运,但只是希望有个可以正常生活的机会和环境,并且保护周围的人。
我想反应疫情,很多年轻人包括本人得了一种慢性免疫疾病,身体各种指标尤其是CD4 显著下降,传播途径可以生活传染,甚至普通的就餐行为,就可以(当然需要具体的求证)很多人全家老小都被感染,有的人甚至不敢出去工作和交际,隔离了自己,但是在医院查不出具体病因,向疾病控制部门反应没有回应并引起相当的重视,我们通过网络汇聚到了一起,现在大概可以联系的有几十人,各方面检测报考材料齐全,希望引起媒体的关注,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避免更大的危害,采取有效的控制并挽救我们。
[会员] xuan0920(南荣慕雪)评判的标准是——谁不利于我,就要靠边站。这恐怕也是许多人的行为逻辑。本来么,人家的病又不会通过正常的工作途径传染,为什么不给人家平等劳动的权利。而且,仅仅是出于人道的考虑,对于这些人的政策倾斜也是必要的。
福尔摩沙之音
很多事情说起来头头是道 不过还是靠我们每个人去身体力行才是最有说服力的! 真正做到 自己对爱滋病的各方面知识了解清楚 同时自己做到不去歧视爱滋病人
xuan0920(南荣慕雪) 你先搞清楚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再说话! 艾滋病三大传播途径是血液、体液(包括精液)和母婴传播。艾滋病对比肺结核这样空气就可以传播的传染病对公共卫生的危害要小得很多很多。 按照你的说法,那些研究和帮助艾滋病人的学者和志愿者岂不都会感染上艾滋病? 别拿无知当常识。
如果每个人对艾滋病人都有一份关爱,或许,他们就可以很温暖。冰心说,有了爱就有了一切。这值得我们每个人铭记。
《条例》明确提出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但现有法律中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性规定还有不少,如《警察法》规定艾滋病患者不能录用为警察。 个人认为这不是对艾滋病人的歧视,而是对更多无辜者的保护。爱滋病是高危险传染病,警察属于特殊行业,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如果这个行业还允许爱滋病人进入,那是对其他人生命安全极不负责的行为! 某年天津一贯繁忙的滨江道上,因为据说有艾滋病人在那里拿针管扎来往的路人,而一度稀无人烟,空荡荡的大型商场里只有工作人员,很多私人店铺甚至暂停营业。这是对病人的歧视还是每个人出于本能地保护自己? 这让我想起去年钟南山院士呼吁恢复《收容制度》。对于无业游民,人们的观点与对待爱滋病人不无相似之处。但无业游民最多抢你东西,爱滋病却是抢你的命! 在高中,高考之前有一次体检,查出有传染病者(肺结核等)是不可以继续留在学校上课的。这难道是对病人的歧视?还是要为保护这一个病人的“权利”而牺牲全班无辜学生的健康,直到所有人都被传染上才行? 我们对病人没有任何歧视,是要以保证我们自己生命安全作为基础的。如果连自己的安全都无法保证,谈何与其无障碍地交流?
这么多法律界的专家,就是没多少人把这当回事,
有时候不是立法那么简单的,它还与好多制度结合才能发挥作用,现在重要的不是没有法律,而是依靠其它制度来完善对艾滋病的预防、治疗和管制等,这样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法律不是万能的,而且我们现在是很多有法没有贯彻。如果我们现在艾滋病有立法,估计在法律层面上的操作会很不理想。因为我们没有其它制度配合完成这一重要而又急迫的工作。
像那个母亲,也不知道该怎么帮助她。否则我愿意拿出那几十块钱。
应该屏弃那种传统迂腐的观念,正确认识爱滋病,这才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中国啊!有种发自内心的悲哀!但又岂止一个“悲哀”了得呢?观念不改变,知识不普及,人们不会接受的!
成都市传染病医院外科有一位医生就在开展了不少艾滋病的肝胆胃肠肛肠手术。医本仁术!!